灌南县公安局堆沟海防派出所业务技术用房项目施工总承包
招标公告
1. 招标条件
灌南县公安局的灌南县公安局堆沟海防派出所业务技术用房项目施工总承包已由灌南县数据局(灌数据经〔2025〕106号)批准建设,建设资金来源于 财政资金,项目出资比例为100%。项目己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灌南县公安局堆沟海防派出所业务技术用房项目施工总承包(标段)进行公开招标,特邀请有兴趣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概况
2.1.1建设地点:灌南县堆沟港镇八队村,连云港化工产业园区管委会西侧、堆灌线北侧。
2.1.2建设规模:地块总占地面积6047.6m2,约9.07亩,总建筑面积约:4938.76m2(地上总建筑面积4580.98m2)用于技术用房和辅助技术用房。同时配套完善供配电、给排水、暖通、消防、安全、环保等公用辅助设施。
2.1.3最高投标限价:16321244.96元;投标人投标时不得超过此价格,超过此价格将否决其投标。
2.1.4工期要求: 240 日历天。
2.1.5工程质量要求符合 合格 标准
2.2招标范围:灌南县公安局堆沟海防派出所业务技术用房项目施工总承包,详细内容见本次招标清单及本工程施工图纸。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投标人须具备有效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企业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3.2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须具备有效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筑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资格,并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且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1)拟派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2)本项目拟派项目负责人无在建工程,是非变更后无在建工程,或是变更后无在建工程(必须原合同工期已满且变更备案之日已满6个月),或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或因故不能按期开工、且已办理了项目负责人解锁手续,或项目负责人有在建工程,但该在建工程与本次招标的工程属于同一工程项目、同一项目批文、同一施工地点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情况且总的工程规模在项目负责人执业范围之内。
(3)在建工程是指:处于中标结果公告(直接发包的项目以网上合同备案为准)到合同约定的工程全部完成且竣工验收合格期间的工程。竣工验收证明是指由建设单位(或监理)组织工程建设各方验收合格,并签署相应的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或者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等验收文件)。
(4)项目负责人必须是投标授权代理人。
(5)投标单位拟报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必须为本单位正式职工,提供至少包括 2025 年6月 至 2025 年11月由社保机构出具的社保缴纳证明(加盖社保中心章或社保中心参保缴费证明电子专用章)等证明材料,如是退休人员需提供单位有效的聘用合同及退休证明。
(6)项目负责人无行贿犯罪行为记录;或有行贿犯罪行为记录,但自记录之日起已超过5年的。
3.3拟派项目负责人类似业绩要求:
2020年12月至今,拟派项目负责人作为项目负责人承担过单项合同金额1300万元及以上的公共建筑工程(不含工业厂房、仓库、住宅、商住楼、公寓楼及酒店式公寓)施工业绩。
注:(1)项目负责人类似工程业绩不是投标人承担的,不作为项目负责人类似工程业绩认定。
(2)上述类似业绩的认定必须同时提供合同、中标通知书(非招标工程无需提供)、竣工验收证明,三者缺一不可;竣工验收证明须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共同盖公章,否则不予认可。业绩证明材料原件扫描件上传至投标文件中;类似业绩时间的认定以竣工验收证明时间为准;类似业绩金额的认定以原始签约合同价(合同书中注明的金额,不包括补充合同金额和工程变更金额等);
(3)提供的类似业绩证明材料必须能清晰的表明投标人名称、工程规模、合同价款、工程内容、时间、项目负责人姓名(项目负责人业绩)等需要明示的内容,否则不予认可。若提供的类似业绩证明材料不能明示,则需提供建设单位书面证明文件,证明文件上需加盖建设单位公章,否则不予认可;
(4)类似工程业绩的所有资料原件扫描件上传至投标文件中,审查一律以上传的资料作为评审依据。如果因上传的证明文件不完善、上传的扫描件不完整或无法清晰辨认,将视为无效文件。
3.4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代建人、项目管理人,以及本招标项目提供招标代理、设计服务的;
(3)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代建人、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或者相互控股、参股的;
(4)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
(5)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
(6)处于被迫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和破产状态,以及投标资格被取消或被暂停且在暂停期内;
(7)因拖欠工人工资或者发生质量安全事故被有关部门限制在招标项目所在地承接工程的;
(8)投标人近3年内有行贿犯罪行为且被记录,或者法定代表人有行贿犯罪记录且自记录之日起未超过5年的。
3.5 本次招标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
3.6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 本工程执行“江苏省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连云港市清理建 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领导小组办公室”相关通报文件精神,凡是在文件中以及在工程所在地被行政监督主管部门限制准入的投标单位和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且未解禁的不得参加本次投标。
(2) 本工程招标工作遵照苏建建管[2013]508号文、苏建招函〔2017〕12 号文执行:
投标企业(超过 3 年)、法定代表人(超过 5 年)及项目负责人(超过 5 年)无行贿犯罪记录、项目负责人无在建工程、绝不出借挂靠资质等采用信用承诺方式由投标人自行承诺(格式详见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
(3) 本工程执行苏建招办〔2022〕2 号文规定,投标人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当日,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结果均不处于不合格状态的。
(4) 本工程执行苏建建管〔2016〕214号文及相关问题解释的规定,依法应当进行招标的工程, 招标投标时,除项目经理外,其他现场人员不再要求明确;施工合同备案时,项目经理随招投标系统自动导入施工合同备案系统,其他关键岗位人员需在企业已注册(或备案)的人员库中勾选后自动生成。
(5) 本工程执行以下文件:连建发〔2025〕181号“连云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投诉处理程序的通知”;连建发〔2025〕182号“连云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管工作的通知”;苏信用办〔2018〕23号“关于印发《关于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招标投标活动中建立对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信用中国” www.creditchina.gov.cn公布为准,惩戒期限自网站上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中载明的发布时间开始,直至撤销或更正信息中载明的发布时间。
(6) 投标人应承诺贯穿整个工程招投标活动所提交的所有材料都是真实有效的,一旦发现有虚假行为,招标人立即中止该投标人的投标活动,并上报相关主管部门追究责任。
投标人标中、标后被发现存在挂靠行为,将被取消投标或中标(候选人)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合同解除及清除出场,一切损失自行承担。
出借(挂靠)资质行为认定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19〕1 号)等文件中涉及“违法转包、分包、挂靠”等条款精神。
(7)资格审查申请书的内容不得失实或者弄虚作假。
(8)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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