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开发区CR22005项目景观绿化工程施工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 南通市开发区CR22005项目 (项目名称)已由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以 通开发行审备〔2022〕302号 (批文编号)备案批准建设,建设单位为南通守创置业有限公司,施工总承包单位为南通苏迅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招标人为南通苏迅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南通守创置业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自自筹,项目出资比例为 100% 。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景观绿化工程施工进行公开招标,特邀请有兴趣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概况
2.1.1建设地点:位于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方大道东、龙兴路南、星宇路西、龙田路北。
2.1.2建设规模:景观绿化面积约81737.20平方米,其中一期36836.30平方米,二期32580.00平方米,三期12320.90平方米。
2.1.3合同估算价:约5200万元。
2.1.4工期要求:工期要求:总工期约48个月,2026.1 ~2029.12
其中售楼处45天,一期为150日历天;二期为150日历天;三期为 100日历天;
具体见分期开发总进度计划,开工日期以建设单位签发的书面开工通知为准。
注:CA系统填写445日历天。
2.1.5 质量要求:合格,苗木成活率符合《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82-2012)的要求,并且长势良好;绿化养护达到《园林绿化养护标准》CJJ/T287-2018、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规范(DB3206/T367-2015)、南通市市政和园林局2020年3月20日发布的《南通市城市绿化养护质量等级标准(试行)》二级养护标准。如合同履行过程中有新标准或新规范发布,则按最新发布的执行。
2.2招标范围:详见施工图及工程量清单范围中所示内容。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投标人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持有证照核发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3.2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须具有以下条件之一:
(1)获得国家级园林绿化及相关专业高级职称的技术人员;
(2)获得国家级园林绿化及相关专业中级职称3年以上的技术人员;
(3)具有中专以上(含中专)学历、获得园林绿化及相关专业初级职称且从事园林绿化工作15年以上的技术人员。
注:①工作经历按实际从事专业管理工作时间起算,以园林绿化及相关专业学历证书颁发时间或其最早参与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现场管理的工程竣工资料确定。
②园林绿化及相关专业:包括园林(含园林规划设计、园林植物、风景园林、园林绿化等)、园艺、城市规划、景观、植物(含植保、森保等)、风景旅游、环境艺术等专业。
3.3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1)项目负责人是非变更后无在建工程,或项目负责人是变更后无在建工程(必须原合同工期已满且变更备案之日已满6个月),或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或因故不能按期开工、且已办理了项目负责人解锁手续,或项目负责人有在建工程,但该在建工程与本次招标的工程属于同一工程项目、同一项目批文、同一施工地点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情况且总的工程规模在项目负责人执业范围之内。
(2)项目负责人无行贿犯罪行为记录;或者有行贿犯罪行为记录,但自记录之日起已超过5年。
注:①拟派项目负责人为投标人的正式员工。
②本工程施工项目经理部主要管理人员包括项目负责人、安全员、质量员、材料员。投标时可仅提供项目经理相关资料,项目部其他人员在中标后按《南通市园林绿化工程项目规模划分及人员配置标准》要求配备到位。
3.4投标人业绩要求:投标人自2021年1月1日(以竣工验收报告签发日期为准)以来,承担过单个合同金额人民币1200万元及以上的景观绿化工程施工业绩。
(1)业绩证明材料须同时提供中标通知书(或发包人出具的加盖单位公章的直接发包证明)、施工合同、竣工验收证明,上述三项证明材料须齐全,缺一不可。
(2)时间以“竣工验收证明”上注明的竣工验收日期为准。金额以中标通知书(或发包人出具的加盖单位公章的直接发包证明)或施工合同为准,若中标通知书(或发包人出具的加盖单位公章的直接发包证明)与施工合同体现的金额不一致的,则以中标通知书为准。
(3)竣工验收证明是指由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组织工程建设各方验收合格,并签署相应的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或者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等验收文件。竣工验收证明须同时有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盖章。
(4)如上述证明材料未能体现相应要求,则投标人须另外提供建设单位出具业绩确认证明(加盖建设单位公章),否则不予认可。
3.5根据《关于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招投标活动中建立对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机制的实施意见》苏信用办〔2018〕23号文,在“信用中国”查询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不得参加本次投标。
3.6根据苏建函建管〔2025〕183号文要求,被限制市场准入的建筑施工企业和人员不得参与省内工程投标。
3.7投标人不得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情形。
3.8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未尽之处具体详见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中的“资格评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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