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员设置
厨师长1人(8300-8400元/月)、厨师2人(5700-5800元/月)、面点工3人(3350-3450元/月)、水案工3人(3350-3450元/月)、服务人员5人(2700-2800元/月),共计14人。
注:(1)供应商报价时不得超出区间范围。
(2)未退休人员包含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及住房公积金;退休返聘人员仅需缴纳工伤保险,其余险种按国家及地方政策执行。
2、人员要求
①遵守食堂各项规章制度,服从食堂管理人员管理;
②提供身体健康证明;
③负责食堂菜品烹饪制作,为采购单位提供用餐保障;
④负责食堂加工设备设施养护管理及其他设施卫生保障;
⑤负责原材料的清洗、切配、加工、出品服务等工作;
⑥负责食堂餐用具清洗、消毒、记录等工作;
⑦负责厨房及餐厅的环境卫生等工作;
⑧学习食品安全法、接受系统培训、熟练掌握各岗位职责,从而保障食品安全及卫生。
3、成交供应商要求
①员工必须有大额工伤保险,在工作中及上下班途中如遇意外,全权由供应商负责,与采购单位无关。
②供应商应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按月缴纳五险一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公积金(按12%比例缴纳)),退休返聘人员仅需缴纳工伤保险,其余险种按国家及地方政策执行。并办理各种用工手续和暂住手续,员工的工资、奖金、各种福利待遇、社会保险及工作期间发生的工伤事故全部由供应商负责支付和缴纳。
③供应商与员工签订劳务合同期限应覆盖与采购单位签订合同期限,并考虑采购单位工作时段的实际情况,做到无缝连接。供应商要无条件积极配合采购单位工作。
④供应商需无条件接收原单位现有工作人员,现有工作人员有8人为退休人员(面点工2人,水案工2人,服务人员4人)。
⑤最终员工薪资情况需与采购单位商谈而定。
4、退出机制
①供应商在履约期间不能履职尽责,不予员工签订劳务合同、不给员工办理或漏缺健康证、不给员工办理或漏缺五险一金,一经发现,采购单位有权解除合同。
②供应商在履约期间办理事务拖拉,不能及时给员工缴纳五险一金,从而耽误采购单位正常工作开展的,不能按约定时间给员工发放工资或挪用员工工资的,一经发现采购单位有权解除合同,造成严重后果或给采购单位名誉带来损毁的,采购单位将追究供应商法律责任。
③每月人员不得随意变更,如需要更换人员,必须事先申请并将其个人资料送院方审批,审批合格者方可更换。
④采购单位保留其他违规现象随时调整增添权利,最终解释归采购单位所有。
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服务期内服务质量满足采购人需求,服务质量良好,经验收合格后,可续一年。若成交供应商考核不合格或不满足采购人需求,采购人有权无责终止合同。
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内容: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支持监狱企业发展;促进残疾人就业;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的相关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
参加辽宁省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未进入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库的,请详阅辽宁政府采购网 “首页—政策法规”中公布的“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的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入库登记手续。填写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联系人等简要信息,由系统自动开通账号后,即可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具体规定详见《关于进一步优化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程序的通知》(辽财采函〔2020〕198号)。
时间:2026年02月25日16时00分至2026年03月04日00时0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