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周路站TOD综合开发项目9号、10号地块施工 展示区景观工程 标段
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1.1本招标项目金周路站TOD综合开发项目9号、10号地块施工 展示区景观工程 标段已由金牛区政务服务管理和行政审批局以川投资备【2508-510106-89-01-131295】FGQB-0316号,川投资备【2508-510106-89-01-232926】FGQB-0312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成都金牛金浦汇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自国家投资-非政府投资,项目出资比例为100%,招标人为成都金牛金浦汇建设开发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进行公开招标。
1.2本招标项目由金牛区政务服务管理和行政审批局核准(招标事项核准文号为川投资备【2508-510106-89-01-131295】FGQB-0316号,川投资备【2508-510106-89-01-232926】FGQB-0312号)的招标组织形式为自行招标。招标人选择的招标代理机构是/。
本标段行政监督部门为成都市金牛区住房建设和交通运输局,采用“评定分离”方式进行评标定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标段(项目)名称:金周路站TOD综合开发项目9号、10号地块施工展示区景观工程标段。
2.2招标主体:成都金牛金浦汇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2.3建设地点:金牛区金泉街道互助社区 4 组、金桥社区 8 组(原土桥村 8 组)金牛区西华街道涧漕社区 2 组。
2.4项目概况:本项目设计范围内的景观园建、景观给排水、景观电气、植物绿化等,景观工程面积约14000㎡,具体详见设计图纸。
项目实施的最终规模以通过规划相关部门审核的最终规划许可证载明的规模指标为准。
2.5招标范围:工程量清单及施工图纸所示全部内容,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硬质景观工程:主要包括小区水景、廊架、园路、平台、景观桥、景墙、台阶、树池,花台,入户景墙等基础、铺装工程,金属及LOGO字体。
(2)绿化工程:主要包括种植土回填及造型,乔木、灌木、地被、草坪栽植及植物的包活养护管理。
(3)园区道路工程:园区消防通道及消防扑救面道路垫层、基层及面层施工。
(4)临时停车场:包括开口顺接市政道路,停车场基础结构、面层及周边绿化。
(4)室外附属施工:主要包括拖布池、排水沟、绿地装饰井盖、铺装装饰井盖等施工。
(5)安装工程:图纸中所有灯具的安装,雨污水管道及井盖、景观电路线管敷设施工等,现场配合总包、自来水、强弱电、天然气等单位作业;
(6)园林雕塑小品、花箱、户外活动设施等制作及安装;
(7)苗木成活养护:包括日常修剪、施药施肥、名贵乔木冬季保温棚搭设、夏季遮阳网等一系列养护措施,养护期52个月(4年又4个月)。
(8)外线通道占用和维护、恢复以及相关手续办理,市政人行道及小区开口接驳相关市政道路等的手续办理。
(9)缺陷责任期:自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2年,防水工程自竣工验收之日起5年内履行质保责任。
(10)自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绿化养护期为52个月,养护期内苗木养护成活率为100%。
招标人可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对招标具体承包范围及内容进行调整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投标人不得提出任何索赔。。
2.6计划工期:150 日历天。
2.7标段划分:1个标段,中标单位为1个。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
3.1.1须具有 园林绿化工程相应的施工能力;
3.1.2信誉要求:不存在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限制投标的情形;
3.1.3所有投标人(无资质企业除外)应具有针对本标段的《成都市建设领域市场主体基础信息网络登记表》(如投标人为联合体,则联合体所有成员均应具有)、《成都市建设领域从业人员基础信息网络登记表》(如投标人为联合体,则联合体所有成员均应具有)。
3.1.4
拟派园林绿化工程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具有园林相关专业中级或以上职称,或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一级或以上建造师,/(业绩要求),须为本单位人员(若为联合体投标,须为联合体牵头人人员)。
3.1.5财务要求:
近3年(限定在3年以内)无亏损;
3.1.6类似工程业绩要求:
近年(2022年11月0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不少于3年)已完成的项目共不少于1个类似工程业绩。
类似工程业绩是指:单个景观面积14000平米及以上的房屋建筑景观绿化工程施工项目或签约合同价1800万元及以上的房屋建筑景观绿化工程施工项目。
3.2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
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须具有园林绿化工程相应的施工能力的单位作为联合体牵头人。联合体成员(含联合体牵头人)家数须不超过2家。
联合体需符合有关联合体投标的规定和要求,并提交了联合体协议,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
3.3 各投标人均可就上述1个标段投标,可中标的标段数量为1个。
3.4本次招标仅面向中小企业发包(其中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的企业均不属于中小企业。若为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所有单位均应属于中小企业)。具体标准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的“建筑业”划型标准为准,投标人应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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