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招标条件
1.1本招标项目成都维创轨道智能制造基地项目工艺设计及设备集成采购 / 标段已由 成都市新都区发展和改革局 以 川投资备【2506-510114-04-01-239423】FGQB-0408号 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成都维创轨道交通特种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建设资金来自 国家投资-非政府投资 ,项目出资比例为100%,招标人为成都维创轨道交通特种设备有限责任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进行公开招标。
1.2本招标项目由 成都市新都区发展和改革局 (核准机关名称)核准(招标事项核准文号为 川投资备【2506-510114-04-01-239423】FGQB-0408 号 的招标组织形式为自行招标。招标人选择的招标代理机构是/。
本标段监督部门为 成都维创轨道交通特种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采用“评定分离”方式进行评标定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本项目实施地点:成都市新都现代交通产业功能区
2.2 项目期限:项目期限共计15个月,自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具体时间以招标人书面通知为准)
(1)第一阶段:合同签订生效后的30日内,完成工艺设计并交付相关设计成果文件。
(2)第二阶段:合同签订生效后,通知供货后的6个月内完成设备采购、到货、安装、调试,满足验收要求。
2.3 招标范围:
本次招标采购主要为建设成都维创智能制造基地的生产制造产线,投标方须承担生产线的工艺设计,并负责相应产线设备的采购、到货、安装、调试、集成、验收及相关全过程服务,具体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工艺设计:主要包括生产线的布局设计、物流动线设计、目视化设计等,并提供施工所需的全部设计文件、技术文件和图纸。
(2)设备土建条件提资:投标方应依据双方确认后的最终工艺设计方案和设备安装需求等,向土建设计单位提交涵盖生产线所需设备的基础荷载、尺寸、预埋件、预留孔洞,以及电力、水路、气路等接口位置和参数的全套土建条件资料,确保符合技术规范及安全生产、环保等要求。
(3)设备采购与集成:主要包括项目范围内的生产线的设备选型、采购、保险、仓储、运输、装卸,以及设备在项目现场的安装、调试等。
(4)设备调试:负责项目范围内设备的单机调试、功能测试、系统联调等。
(5)培训与交付:为招标方相关人员提供操作、维护及安全培训等,并完成项目竣工交验。
(6)全过程服务:包括项目执行期间的设计联络、检验、验收等环节,以及项目完成后的售后服务和必要的技术支持。
投标方须对上述全部工作内容负责,确保各环节无缝衔接,最终交付完整、可靠、符合技术规范及安全生产、环保等要求的智能制造基地生产制造产线,并保证设计成果、设备及服务满足招标方使用需求。招标范围以本文件及相关技术附件为准,如有缺漏或模糊事项,应以维护招标人利益的原则进行解释。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
3.1.1须为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3.1.2信誉要求:不存在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限制投标的情形;
3.1.3财务要求:无财务要求;
3.1.4类似业绩要求:
近5年(项目竣工验收时间(或投入使用时间)在2021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内),投标人至少同时具备1个合同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已竣工验收(或投入使用)的产线设备供货业绩和1个合同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已竣工验收(或投入使用)的产线设计业绩。
备注:
①如分别提供产线设备供货业绩和产线设计业绩的,产线设备供货业绩应达到300万元以上,产线设计业绩应达到20万元以上。如同一个合同中同时包含产线设备供货业绩和产线设计业绩,但无法体现设计费用金额,且合同金额在320万元以上的,则该合同项下的产线设备供货业绩和产线设计业绩均予以认可。
②产线设备供货业绩指生产制造、检修维护产线的设备供货或更新改造业绩。产线设计业绩指生产制造、检修维护产线的工艺设计、设备设计,或工厂、厂房、车间、轨道交通车辆段、轨道交通停车场等工业建筑设计。
③如是联合体投标,应由联合体成员单位根据联合体分工提供对应的产线设备供货业绩和产线设计业绩。
④业绩证明材料需同时提供合同协议书复印件和验收证明文件。验收证明文件包括验收报告或实体验收证明或盖章的结算资料或项目已竣工验收(或投入使用)的业主(或合同甲方)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应能体现满足以上要求的内容,原件备查。若上述资料无法体现业绩要求的,须另提供能体现业绩要求的合同相关页或业主(或合同甲方)证明文件。
⑤投标人资质若存在承继或转移情况,在提供原合同协议书复印件同时,还需提供类似业绩项目业主认可其业绩相应转移的证明文件;如是联合体业绩,投标人还须提供联合体协议复印件,且该投标人在联合体协议中的工作内容须符合业绩要求,否则不予认同。
3.2其他要求:
3.2.1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
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须 / 作为联合体牵头人。联合体成员(含联合体牵头人)家数须不超过 2 家。联合体需符合有关联合体投标的规定和要求,并提交联合体协议,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
3.3 各投标人均可就上述1个标段投标,可中标的标段数量为1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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