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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神经精神病医院重症和心理健康服务能力提升项目心理科普馆展陈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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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13 11: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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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神经精神病医院重症和心理健康服务能力提升项目心理科普馆展陈工程

招标公告

项目编号:GZ0100G26001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黑龙江省神经精神病医院重症和心理健康服务能力提升项目心理科普馆展陈工程”已由黑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黑龙江省神经精神病医院重症和心理健康服务能力提升项目初步设计的批复》黑卫规划函〔2025〕43号文件批准建设,招标人为黑龙江省神经精神病医院(建设单位)和黑龙江省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总承包单位,建设资金来自对上争取及项目单位自筹解决,项目出资比例为100%。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工程总承包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名称:黑龙江省神经精神病医院重症和心理健康服务能力提升项目心理科普馆展陈工程

2.2建设地点:哈尔滨市香坊区果园街5号,黑龙江省神经精神病医院(黑龙江省第三医院)哈尔滨院区院内。

2.3建设规模及内容:项目总建筑面积约545.57平方米。项目旨在打造一个“可感知、可互动、可疗愈”的心理科学普及空间,让心理学从书本走向生活。我们旨在通过深度沉浸与前沿科技融合的方式,将复杂的理论转化为直击心灵的体验。其中,构建“沉浸式全景体验空间”作为核心环境载体,利用五面环绕的视觉与声效系统,为参观者创造一个从物理上到心理上皆被包容的探索场域。在此基础之上,结合仿生人型机器人等智能交互实体,实现从环境沉浸到互动叙事的无缝衔接,让学习在全身心的参与中自然发生。

2.4计划工期:计划开工日期:2026年4月2日,计划竣工日期:2026年6月30日,总工期:90日历天(注:上述开、竣工日期仅作为编制投标文件的统一标准,实际开、竣工日期按施工合同相关条款规定执行)。

2.5招标范围:本项目采取工程总承包发包方式进行招标,工作范围包含但不限于:

1.设计:根据本项目要求,完成本项目中所有方案及施工图设计文件和专项设计文件及其深化(含设计审查等)等,以及各阶段报批后修改部分设计和施工过程中招标人提出的变更设计等工作内容。

2.采购:本项目范围内的场景还原、展品等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设施。

3.施工:本工程设计范围内的所有项目,所有场景复原、展陈内容制作、装饰装修工程、强弱电工程智能化系统集成、沉浸式声光电系统及所有定制相关设备设施的采购、安装、调试,以及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为期五(5)年的质量保修服务。导视说明牌、标识牌、广告以及本招标文件所要求的所有施工内容。

2.6质量要求

2.6.1工程设计:符合国家及省市现行设计规范、规程、规定的合格标准;

2.6.2工程施工:符合现行国家、行业及地方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以及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合格标准;

2.7标段划分:本项目不划分标段;

2.8最高投标限价:7500000.00元(其中工程费用7250000.00元,设计费250000.00元)

3. 投标人资格主要要求(详见投标须知)

3.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其他组织,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施工及设计履约能力,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3.1.1工程设计资质为:投标人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设计建筑装饰工程专项乙级及以上资质或工程设计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丙级及以上资质。

3.1.2工程施工资质为:投标人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同时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3.2投标人拟派项目管理机构人员配置要求

3.2.1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须具备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包括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或注册监理工程师等)或具备建筑工程相关专业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工程项目担任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施工项目负责人(以投标截止之日状态为准))。

3.2.2设计项目负责人:须具备二级及以上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或具备建筑工程相关专业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可以由资格相同的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兼任)

3.2.3施工项目负责人:须具备建筑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并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且未在黑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网-交易平台处于人员锁定状态(以投标截止日当日的状态为准)(可以由资格相同的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兼任)。

注:以上人员必须为企业合法员工,并提供近3个月(2025年11月至2026年1月)本企业为其缴纳的社会养老保险证明材料(建办市函〔2019〕92号文件中规定的6类情形人员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2.4施工项目管理机构人员配置: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使用和管理应满足《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管理办法》(黑建规〔2023〕2号)文件要求,投标人也可以根据项目管理需要增加岗位或人员。

3.3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符合下列规定:

联合体投标单位不得超过2家(含2家)单位,联合体各方须签订联合体投标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联合体中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合同段中投标,相关投标均将被否决。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联合体协议确定分工的,联合体资质按照联合体协议约定的分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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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张晟

手 机:13621182864

邮 箱:zhangsheng@zgdlyzc.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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