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需求
1.工作内容
开展海城市年度森林资源管理与森林草原调查监测工作,进行森林草原样地调查、年度林地图斑综合监测属性更新、森林督察、林业规划方案编制、公益林核查调整、森林保险图斑核查与统计等工作,生成数据库、统计报表等并形成相关成果报告。
2.技术要求
2.1数学基础
(1)平面坐标系统采用CGCS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
(2)高程系统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
(3)地图投影方式采用高斯-克吕格投影,数据按3°分带,比例尺优于1:10000。
2.2调查精度
(1)图斑最小上图面积为 400m2,蓄积记载到 1m3,产草量记载到 1kg。
(2)在优于 1:10000的比例尺上,图斑界线的区划误差不得大于0.5mm(即区划误差不大于 5m),不明显界线不得大于 1.0mm(即区划误差不大于 10m)。
(3)地面样地定位精度优于 1m;无人机样地正射影像空间分辨率优于 0.05m。复位样地周界长度误差小于 1%,新增或改设样地周界测量闭合差小于 0.5%。
(4)植被盖度测量误差小于 5%;林木胸径记载到 0.1cm,树高记载到 0.1m,每公顷蓄积量记载到 0.01m3/hm2;草原植被高度记载到 1cm;样方产草量记载到 1g/m2。
2.3其他要求
(1)变化图斑监测调查单位与国土变更调查一致。
(2)森林草原湿地面积小于400m2的细碎图斑按相邻相近原则合并,国土年度变更调查小于 400m2的森林草原湿地孤立图斑予以保留,林带采用面状图斑表示。森林草原湿地以外的荒漠化沙化、石漠化区域图斑区划参照 TD/T 1055-2019。
(3)图斑发生合并、分割时,应当保持与合并(分割)前图斑面积衔接一致。
(4)森林固定样地复位率 98%以上,固定样木复位率 95%以上;草原、湿地样地复位率 80%以上。
3.标准规范
(1)《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技术规程》(TD/T1055-2019)
(2)《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17)
(3)《国土空间调查、规划和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自然资发〔2023〕234号)
(4)《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森林、草原、湿地调查监测工作中林地地类认定有关事项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3〕40号)
(5)《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年度森林草原湿地荒漠化调查监测与国土变更调查协同机制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5〕12号)
(6)《自然资源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优化年度国土变更调查规范调查成果应用的通知》(自然资发〔2025〕128号)
(7)《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开展2025年度全国国土变更调查及森林草原湿地荒漠调查监测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5〕33号)
(8)《自然资源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共同做好森林、草原、湿地调查监测工作的意见》(自然资发〔2022〕5号)
(9)《自然资源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以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成果为基础明确林地管理边界规范林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53号)
(10)《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林资发〔2017〕34号)
(11)《辽宁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开展公益林优化调整工作的通知》(辽林草字〔2025〕9号)
(12)《辽宁省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和管理实施细则》
(13)《辽宁省森林资源二类调查技术方案》
(14)《辽宁省森林资源变档实施细则》
4.成果提交
(1)海城市年度森林资源管理与森林草原调查监测工作综合数据库(2)海城市年度森林资源管理与森林草原调查监测工作成果报告
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内容:执行对于中小微企业的相关规定;对于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的相关规定;对于列入《辽宁省创新产品和服务目录》内的产品、服务的相关规定等。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根据财库〔2022〕19号有关要求,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不再对企业报价给予一定比例扣除,供应商必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
参加辽宁省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未进入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库的,请详阅辽宁政府采购网 “首页—政策法规”中公布的“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的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入库登记手续。填写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联系人等简要信息,由系统自动开通账号后,即可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具体规定详见《关于进一步优化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程序的通知》(辽财采函〔2020〕19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