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瑞一街(三环路-外东洪路)市政道路新建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标段
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1.1本招标项目灵瑞一街(三环路-外东洪路)市政道路新建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标段已由成都市龙泉驿区发展和改革局以龙发改审批【2025】59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成都市龙泉驿区市政工程建设管理中心,建设资金来自国家投资-政府投资,项目出资比例为100%,招标人为成都经开建设管理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进行公开招标。
1.2本招标项目由成都市龙泉驿区发展和改革局核准(招标事项核准文号为龙发改审批【2025】59号)的招标组织形式为委托招标。招标人选择的招标代理机构是四川明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本标段行政监督部门为成都市龙泉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采用“评定分离”方式进行评标定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项目名称:灵瑞一街(三环路-外东洪路)市政道路新建工程。
2.2 建设地点:龙泉驿区十陵街道。
2.3 建设规模及内容:灵瑞一街(三环路至外东洪路)市政道路新建工程主要建设内容新建城市支路1条(灵瑞一街),项目位于成都市龙泉驿区十陵街道,道路全长529.5米,实施长度约442米,红线宽度16米;建设内容包括土石方及现场拆除工程、道路工程、市政配套管线工程(给排水、电力、通信)、照明及交安工程、绿化工程(行道树)及环卫设施(垃圾桶)。
2.4 招标范围:本工程红线范围内所有建设工程的施工图设计、施工图预算、采购、施工直至竣工验收合格及整体移交、工程缺陷责任期内的修复、工程质量保修期内的保修工作,包括办理开工、竣工等手续,发包人另行发包的除外,以及发包人指定承包人完成的其他工作(主要内容详见招标工程量清单);
2.5 质量要求:
设计质量标准:满足国家及地方现行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等要求并通过有关主管部门审查;
工程施工质量标准:符合设计图纸、本合同要求和国家及地方现行标准规范,达到合格标准;
2.6 计划工期:270日历天,其中:设计工期60日历天,施工工期210日历天。
2.7 标段划分:本次招标分为1个标段。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
3.1.1须为:
(1)设计资质:
| 具有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设计市政行业(道路工程)专业丙级及以上资质的单位 |
(2)施工资质:
| 具有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的单位 |
3.1.2信誉要求:不存在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限制投标的情形;
3.1.3所有投标人(无资质企业除外)应具有针对本标段的《成都市建设领域市场主体基础信息网络登记表》(如投标人为联合体,则联合体所有成员均应具有)、施工单位投标人应具有针对本标段的《成都市建设领域从业人员基础信息网络登记表》 。
3.1.4拟派往本项目的项目经理为须为本单位人员(若为联合体投标,须为联合体牵头人人员)业绩要求:2022年01月0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作为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或设计负责人或施工负责人或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身份至少具有1个已完成的市政公用工程业绩(规模及发包方式均不限);
具有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二级或以上注册建造师证书;
拟派往本项目的项目经理可以由施工负责人兼任
拟派设计负责人:
| 具有市政工程相关专业工程师及以上职称证书(须为投标人本单位人员,若为联合体投标的须为联合体中设计单位人员) |
拟派施工负责人:
| 具有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二级或以上注册建造师证书,须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B证(须为投标人本单位人员,若为联合体投标的须为联合体中牵头单位人员) |
3.1.5财务要求:
近3年(限定在3年以内)无亏损;
3.1.6类似工程业绩要求:提供;
(1) 设计资质单位:
近年(2022年01月0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不少于3年)已完成或正在设计或新承接的项目共不少于1个类似工程业绩。
类似工程业绩是指:单个合同项目总投资额1000万元及以上的市政公用工程设计业绩(若为联合体投标,上述业绩由联合体中的设计单位提供);
(2) 施工资质单位:
近年(2022年01月0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不少于3年)已完成或正在施工或新承接的项目共不少于1个类似工程业绩。
类似工程业绩是指:单项合同金额1000万元及以上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业绩(若为联合体投标,上述业绩由联合体中的牵头单位提供);
3.2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
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牵头人应为施工单位,应满足下列要求:须具有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的单位作为联合体牵头人。联合体成员(含联合体牵头人)家数须不超过2家。
联合体需符合有关联合体投标的规定和要求,并提交了联合体协议,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
3.3 各投标人均可就上述1个标段投标,可中标的标段数量为1个。
3.4本次招标范围中施工部分的工作仅面向中小企业发包(其中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的企业均不属于中小企业。若为联合体投标的,本项目联合体协议书中职责分工为承揽施工工作的所有单位均应属于中小企业)。具体标准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的“建筑业”划型标准为准,投标人应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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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张晟
手 机:13621182864
邮 箱:zhangsheng@zgdlyzc.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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