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成电路公共服务中心项目(MC25235地块)设计项目招标公告
(资格后审)
一、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集成电路公共服务中心项目(MC25235地块)(项目名称)已经批准建设。项目招标人为鑫兴绿色(南通)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自自筹,项目出资比例为100%。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集成电路公共服务中心项目(MC25235地块)设计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择优选定单位。
二、工程概况
1、工程地点:南通市北集成电路产业园片区内,通京大道西侧、幸福路南侧。
2、工程规模:项目占地约22652平方米,其中功能区一为商业用地,约6782平方米,功能区二为工业用地,约15870平方米。容积率≥2.5(其中功能区一≥4.0,≤4.7;功能区二≥1.8),总建筑面积约56630平方米,功能区一≤31875平方米,其中酒店建筑面积≥25000平方米,功能区二≥28566平方米。项目总投资约25000万元。
3、设计周期:中标后15日历天提供总平面及单体方案;方案设计审查通过后30日历天完成施工图设计。
4、质量要求:设计成果应符合设计任务书、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以及发包人的具体要求,并能通过政府相关部门的审查、审批。
三、设计范围及标段划分
1、设计范围:从方案文本设计至施工图设计的全过程,至少包含但不限于
(1)总体及单体的方案设计及优化调整、扩初设计:规划红线范围内地上及地下部分所有建筑(具体建设内容详见红线图)的方案设计(含方案设计构思及总说明;建筑、结构、水电、暖通、设备、交通、消防、环保、建筑节能方案;景观绿化方案;管综方案;配套方案;交通标识标线标牌方案(含人防);企业logo定制;铭牌等。总平面图、总平定位图、竖向设计、总平日照分析复核,经济技术指标以及各楼栋面积复核;方案优化(达到设计方案报批深度)、初步设计(含扩初设计),完成总平方案及规划审批;安评、危大工程、周边相邻建构筑物及管线等监测及本项目报批报建所需的全部设计及咨询内容。
(2)施工图设计:商业、酒店、标准厂房、甲乙类库(含暂存间)、特气站、废水、纯水、纯化间、动力站、员工宿舍、食堂、地下车库(含人防及非人防部分)、消防站、值班室、配电房、配套公建、地下室、人防、围墙、大门、装修(如有)等的建筑设计(含节能)、结构设计、安装设计【电气(含节能)、暖通(含节能)、给排水(含节能)等】、消防设计(含消防性能化设计)、安防智能化专项设计及评审、外立面设计、供配电及外网设计、后配套设计【管线综合、雨污水、道路、铺装、景观、绿化(绿化评审)、消防外网、路灯等】、平战转换、桩基、基坑支护及降水、深基坑方案等设计,附属设施(钢结构、幕墙、门窗、扶手、栏杆、卷帘、雨棚、汽车坡道顶棚、外遮阳、抗震支架、气体灭火、虹吸系统、智能照明、智能疏散、火灾漏电报警系统、消防设备电源监控、雨水回收、太阳能系统、充电桩等二次设计)、公共部位(住宅、酒店、厂房等入口门厅及一层、二层楼道前室和每层电梯口前室等)装修设计、建筑物亮化设计、通信设计、智能化、交通划线及标识标牌设计(含人防)、安评专项设计及评审,配合交评和环评的工作,绿建专项设计及评审(含取得设计标识)等;
(3)设计概算;
(4)所有施工做法必须出节点详图(含参照图集内容),不得使用未经甲方认可的专利产品,以及市场无可竞争替代产品;
(5)总平及单体方案预审、绿建、安评、技防评审、综合管线、方案专家会及联审、施工图设计审查等工作,并配合招标人办理工程前期手续、提供技术资料及各阶段评审等全部内容;
(6)后续的交底(含招标控制价编制过程中的答疑等)、施工全过程的技术支持、施工指导、把关及各项验收等跟踪、配合、现场服务工作;
(7)工程实施过程中建设单位要求的增补设计和设计变更等;
(8)中标单位必须承担不在其设计范围内的其它专项设计(如有)的配合及图纸会签等技术服务工作;
(9)与本项目有关的其他设计服务工作;
(10)所有设计必须通过相关管理部门审核通过(规划、消防、人防等和专家评审会等)。
2、标段划分:不分标段。
四、申请人应当具备的主要资格条件
1、申请人资质类别和等级: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备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或工程设计建筑行业甲级资质或工程设计建筑行业(建筑工程)甲级资质。
2、拟派设计项目负责人资质等级:须具备国家注册一级建筑师执业资格(须在注册有效期内且注册单位为所投标单位)。
2.1、拟派项目负责人需满足未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执业。
特别提醒:国家一级注册建筑师必须根据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使用一级注册建筑师电子证书工作的通知(注建〔2021〕2号文件执行)。
3、拟派项目负责人业绩要求:拟派项目负责人2023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在投标企业任职期内承担过新建公共建筑项目的设计业绩,并担任项目负责人,且单项合同规划地上建筑面积不少于3.6万平方米。
注:须提供设计合同和中标通知书(直接发包的项目可不提供中标通知书,但必须提供发包人出具的加盖公章的直接发包证明)。若设计合同或中标通知书(直接发包证明)不能体现项目负责人姓名或业绩规模(如果设计合同和中标通知书体现的建筑面积不同,按照建筑面积少的来计取)或其他相关内容的,则另需提供原建设单位证明或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否则不予认可。
提供的业绩如为联合体业绩或工程总承包(EPC或设计施工一体化)或勘察设计总承包的,仅认定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在该项目中承担设计的部分,拟派项目负责人在该业绩中担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指总的项目负责人)或设计项目负责人,则该业绩予以认可。如拟派项目负责人在该业绩中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则该业绩不予认可。
五、资格审查的必要合格条件
1、具有独立订立合同及履行合同的能力;
2、企业没有因骗取中标或者严重违约以及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事故等问题,被有关部门暂停投标资格并在暂停期内的;
3、企业的资质类别、等级和拟派项目负责人应具备的资格条件满足招标公告要求;
4、投标文件中的重要内容没有失实或者弄虚作假;
5、拟派项目负责人为企业正式人员(提供拟派项目负责人与投标企业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不接受退休返聘人员)。
7、投标单位不得存在下列任何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代建人、项目管理人,以及为本招标项目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3)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代建人、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或者相互控股、参股的;
(4)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
(5)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
(6)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和破产状态,以及投标资格被取消或者被暂停且在暂停期内的;
8、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具体要求详见第三章评标办法中《资格审查必要合格条件标准》。
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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