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商谈公告
广州局集团有限公司株洲车辆段三合一激光检测仪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 OQ00202511
1.商谈条件
广州局集团有限公司株洲车辆段三合一激光检测仪采购项目资金已落实,具备商谈条件,广州局集团有限公司株洲车辆段三合一激光血糖仪采购项目进行公开商谈。
2.商谈内容
| 包件号 |
包件名称 |
服务内容 |
数量 |
周期 |
送货地点 |
备注 |
| 包件1 |
三合一激光检测仪 |
详见商谈文件 |
36 |
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 |
广州局集团有限公司株洲车辆段指定地点 |
注释:
(1)本商谈内容中的预估数量,不作为本期服务数量,具体人数以实际发生为准。
(2)本项目以商谈人的含税价作为评标价。
(3)中标人结算须开具有抵扣条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商谈人资格要求
(1)商谈人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承担相应民事能力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商谈人须提供服务过程中涉及到的医疗器械的《生产许可证》或生产经营备案材料和生产企业出具的授权函(提供原件或复印件,复印件须加盖公章);
(3)商谈人须提供所投医疗器械的《医疗器械注册证》(提供原件或复印件,复印件须加盖公章);
(4)商谈人须提供2020年以来至少一份同类服务业绩(提供合同原件或复印件,复印件须加盖公章)。
(5)本包件不接受联合体商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