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分公司2025-2026年办公场所周转房及附属设施日常维修及监理框架采购项目采购公告
(采购编号:CG4900062001984487)
1.采购条件
本采购项目北京分公司2025-2026年办公场所周转房及附属设施日常维修及监理框架采购项目,采购人为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项目资金已落实。该项目已具备采购条件,现对该项目进行公开竞争性谈判采购。
2.项目概况和采购范围
2.1项目概述:北京分公司2025-2026年办公场所、周转房及附属设施日常维修及监理。
2.2采购范围:标段1:办公场所周转房及附属设施日常维修
北京分公司2025-2026年办公场所、周转房及附属设施日常维修及监理。包括但不限于:1.房屋建筑物维修(空间使用、功能使用发生改变;天花、墙身或地面残旧或破损严重等);2.房屋建筑物内外装修(墙面、吊顶、地砖、踢脚线、门窗、 楼梯及扶手等)、房屋建筑物附近道路、地面排水系统、花基、围墙、传达室、停车场等公共场所建筑物的日常维修;3.房屋建筑物照明系统、通风系统、安装隔热设施、屋面防水补漏、道路挡土墙修理、标识、划线;4.房屋建筑物附属设施日常维修、养护等。
标段2:日常维修监理
北京分公司2025-2026年办公场所、周转房及附属设施日常维修监理工作。
2.3项目实施地点:北京市
2.4采购分类:框架(框架采购有效期自框架协议签订之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止,服务期内最终结算总金额不超过各标包的概算金额,如在服务期内结算总金额达到概算金额,则终止合同)
2.5项目类别:工程
2.6标的清单:
序号 |
标段号 |
标段名称 |
预计采购金额(万元) |
最高投标限价(万元) |
安全文明施工费(万元) |
最大中标数量 |
工期 |
是否特殊包 |
响应保证金 |
1 |
1 |
办公场所周转房及附属设施日常维修 |
200 |
详见报价说明 |
/ |
1 |
自框架协议签订之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止 |
/ |
/ |
2 |
2 |
日常维修监理 |
10 |
详见报价说明 |
/ |
1 |
自框架协议签订之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止 |
/ |
注:本项目不收取响应保证金。备注:(1)除不受限制的特殊包外,一个投标人在一个标的中最多只能中不超过最大中标包数的标包。
(2)实际工期以开工报告、竣工报告为准。
其它关键要素:
1.报价说明:本项目采用下浮系数报价,下浮系数大于等于0%的为有效报价。下浮系数高于15%(不含本身)的应在投标文件中附成本分析报告,充分说明费用的组成、降低成本的合理措施及在其他工程中应用过的经验等。
2.中标通知书下发后,中标人与承办部门按照中标下浮率签订合同。
3.日常维修项目结算方式:以竣工验收核定的工程量为依据据实结算,甲乙双方确定工程量后,按照《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2012)》、《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北京地区建设工程价格信息》等文件标准明确费用,并经过第三方工程造价审价单位审定。最终结算价=经第三方工程造价审价单位审定的工程结算造价×(1-中标下浮系数)。(适用标段 1)
4.监理结算方式:本项目监理费用以《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2007〕670号)为依据按批次据实计算;最终结算金额=经审定的监理费*(1-中标下浮系数)。监理服务项目设最低收费,若按成交下浮率计算后监理服务费不足600元的按600元计取。(适用标段2)
5.服务期内最终结算总金额不超过各标包的概算金额,如在服务期内结算总金额达到概算金额,则终止合同。
3.供应商资格要求
3.1通用资格要求
通用资格要求 |
|
序号 |
内容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合法运作的企业法人,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和独立履行合同的能力,营业执照在有效期内。 |
2 |
不接受联合体 |
3.2专用资格要求
专用资格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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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内容 |
关联标的/标包/标段 |
1 |
企业资质:具备有效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或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 |
办公场所周转房及附属设施日常维修 |
2 |
企业资质:具有有效的工程监理综合资质,或房屋建筑工程监理丙级及以上资质。 本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具有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在报价人单位注册,且须提供在本单位报价截止日期前半年内连续3个月的社保证明。 |
日常维修监理 |
备注:
1、各投标单位在投标文件中提交的资质证书(或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资质查询截图)应在有效期范围内。如资质证书(或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资质查询截图)显示资质有效期已届满但未办理延续的,应同时在投标文件中提交本单位企业资质的核发单位(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或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定资质延续有关政策的网页发布截图,否则视为资质证书不在有效期内,作否决投标处理。
2、属于政策上支持可延续资质证书有效期的单位:
(1)在国发〔2021〕7号文件决定取消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范围内的,执行国发〔2021〕7号文规定“自2021年7月1日至新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标准实施之日止,国发〔2021〕7号文件附件所列资质证书继续有效,有效期届满的,统一延期至新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标准实施之日。”
(2)不在国发〔2021〕7号文件决定取消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范围内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核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执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确定资质延续的有关政策;由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执行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定资质延续的有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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