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招标项目为铁塔能源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能源第四期基站光伏发电施工服务采购项目(招标编号:GPDI-SF-2026-00603),招标人为铁塔能源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招标代理机构为广东省电信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项目资金由招标人自筹,资金已落实。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进行公开招标,有意向的潜在投标人(以下简称投标人)可前来投标。
1. 招标范围
1.1招标范围:本项目为集中招标项目,采购内容为基站光伏系统施工服务,规模为在3234个基站上建设光伏发电系统。
1.2本次集中招标合同有效期:自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至2027年12月止或下次招标采购结果生效时间止,二者已较晚时间为准。
1.3本次招标预估规模:29312976.00元(不含税),31951143.84元(含税)。
1.4实施地点:辽宁省14个地市。
1.5工期:施工集成服务自招标人下单订单后10日完成验收交付。
1.6质量标准要求:达到国家、行业及中国铁塔公司相关规范、标准,以及本项目技术规范书相关要求。
1.7技术标准要求:达到国家、行业及中国铁塔公司相关规范、标准,以及本项目技术规范书相关要求。
1.8承包方式:包工不包料。
1.9本项目划分4个标段,具体标段划分及服务区域如下:
| 标段 |
站址数 |
容量 |
不含税金额(万元) |
含税金额(万元) |
地市划分 |
兼投兼中原则 |
| 标段1 |
1231 |
6155 |
1115.78 |
1216.20 |
大连、丹东、营口 |
兼投不兼中,按标段序号从小到大顺序进行评审,在优先评审标段中推荐为第一中标候选人的,自动失去其他标段第一中标候选人资格。 |
| 标段2 |
903 |
4515 |
818.48 |
892.14 |
沈阳、本溪、锦州、铁岭 |
|
| 标段3 |
659 |
3295 |
597.32 |
651.08 |
抚顺、阜新、朝阳、葫芦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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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段4 |
441 |
2205 |
399.72 |
435.70 |
鞍山、辽阳、盘锦 |
|
| 合计 |
3234 |
16170 |
2931.30 |
3195.11 |
|
注:①上述采购数量为预估量,具体执行数量以实际下达订单为准;
②以上含税金额施工服务部分按照税率为9%测算(标的物类别:施工类),签署合同时根据投标人填报的增值税税率进行实际计算。
1.10本项目设置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折扣为100%,投标人报价超过最高限价的,其投标将被否决。
2. 投标人资格要求
2.1投标人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法律上和财务上独立的法人或依法登记注册的非法人组织,合法运作并独立于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法人下属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参与投标的,应提供所属法人针对本项目或覆盖本项目的经营事项的有效授权。同一法人下属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不同分支机构,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2.2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2.3投标人的股东为自然人,且完全一致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2.4投标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公司董事长、公司副董事长、公司总经理、公司副总经理、公司总会计师/公司财务总监)为同一人或者存在交叉任职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2.5投标人须具备有效的“三(多)证合一”的营业执照,或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它组织经营证明。
2.6投标人须承诺中标后向招标人开具符合国家要求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7投标人应具备以下资质;
1)资质要求(要求具备以下二项资质之一)
A.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或其下属行政机构核发的有效的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或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乙级及以上资质);
B.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或其下属行政机构核发的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三级及以上(或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乙级及以上资质);
如已按国家发布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建市〔2020〕94号)规定取得新资质证书的(在2020年11月30日之后),则按照相应政策调整文件认定企业资质。
2)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或其下属行政机构核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2.8投标人须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三类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1)具有有效期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或其下属行政机构核发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A 证)1人;
(2)具有有效期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或其下属行政机构核发的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 证)且具有一级注册建造师证书1人(机电工程);
(3)具有有效期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或其下属行政机构核发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 证)1人;
备注:以上人员须满足下列要求:1)以上人员须同时提供身份证正反面、2025年10月至今连续3个月的社保证明扫描件或复印件(社保证明材料须加盖社保单位印章)以及相应证书扫描件或复印件,提供的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应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的通知》规定,否则不予计取;2)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得复用,若复用,复用人员均不予计取;
投标人拟派的注册建造师未违反《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第九条规定。在投标截止日存在在其他任何在建合同工程(在建合同工程的开始时间为合同工程中标通知书发出日期,或者不通过招标方式的则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开始时间结束时间为该合同工程验收合格或合同解除日期)担任项目负责人(包括工程总承包项目中的施工负责人)的,未以拟派项目负责人的身份参加本次投标。
备注:须提供承诺书。
2.9业绩要求:
须提供在2023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累计金额100万元以上的同类业绩(同类项目业绩是指基站工程或基站维护类施工业绩);
注:业绩证明材料要求如下:(1)如为合同,需要提供合同关键页复印件,合同关键页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合同标的页、合同金额页、合同签字盖章页,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证明材料应清晰有效;(2)如为框架协议,需要提供框架协议标的页、框架协议签字盖章页、供货订单(包括系统订单),如该框架协议没有供货订单,可提供甲方出具的业绩证明材料(甲方出具的业绩证明材料须体现甲方公章或合同章或采购管理部门章或使用部门章),时间以订单签订时间为准,业绩累计金额以实际订单的累计金额为准,证明材料应清晰有效;(3)投标人提供的每个合同或每个框架协议至少需配套提供一张合同对应的发票(或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查询发票截图),否则不予计取。
2.10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招标项目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除外;
(3)为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
(4)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
(5)为本招标项目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6)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7)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8)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9)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10)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11)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12)在最近三年内(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前三年)被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有骗取中标、严重违约、重大工程质量或者重大工程安全问题(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的;
(13)在最近五年内(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前五年)被判处单位行贿罪,且行贿行为与采购活动相关的(以“中国裁判文书网”的生效判决为准);
(14)在最近五年内(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前五年)被判处合同诈骗罪的(以“中国裁判文书网”的生效判决为准);
(15)被最高人民法院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为准),已执行完毕或不再执行的除外;
(16)投标人被列入中国铁塔全国级/辽宁省“禁止交易企业名单”公司;
(17)投标人被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列入同类服务(工程服务-施工)或全品类“中国铁塔全国级或辽宁省供应商黑名单”,且本项目在禁止参与范围内的。
(18)投标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披露的公司注册电话、注册邮箱、注册地址等相关信息与其他单位信息一致。(若发现投标人相关信息与其他单位信息存在一致情况时,投标人应提供相关情况说明。提供的说明不足以证明一致情形的合理性或未提供相关情况说明,采购人有权否决未划分标段的同一项目的投标或划分标段项目的同一标段的投标)。
2.11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2.12本项目不接受转包或违法分包;
2.1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3. 资格审查方法
本项目将进行资格后审,资格审查标准和内容见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凡未通过资格后审的投标人,其投标将被否决。
4. 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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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张晟
手 机:13621182864
邮 箱:zhangsheng@zgdlyzc.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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