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海门区沪渝蓉沿江高铁上海至南京至合肥段海门北站综合交通枢纽项目——江海路北段改扩建及周边附属设施等市政工程
工程总承包招标公告
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南通市海门区沪渝蓉沿江高铁上海至南京至合肥段海门北站综合交通枢纽项目已由南通市海门区行政审批局以海数据审批【2025】73号批准建设,项目招标人为南通市海汇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资金为财政资金,项目出资比例为100%。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工程总承包进行公开招标,特邀请有兴趣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概况
2.1.1建设地点:东至江海路、南至坝头镇桥南侧、西至站西路西侧、北至北沿江高铁北侧。
2.1.2建设规模:主要包括站东路(站前路至站南路)、站南路(江海路至站东路)、江海路改扩建工程等。完善集疏运通道,改扩建连接道路约1.3km,新建连接道路约3.32km。工程总投资约为17483.75万元。
2.1.3合同估算价:约15671.36万元
2.1.4工期要求:400日历天。
其中前期包含但不限于设计、报批、报建等40日历天,其中设计30日历天,审图报批报建10日历天,施工工期360日历天。(具体开工日期根据开工令为准,工期要求为五方责任主体共同验收合格并取得工程质量竣工核定证书为工期结束日)
承包人确认施工图预算时间:施工图审批完成58天内。
2.1.5质量要求:①施工图设计质量必须达到国家及地方关于建设工程或相关工程设计深度的要求,并须得到发包人的认可。②工程所有物资(设备、构配件等)采购质量需符合国家及地方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合格率达到100%。③施工质量符合设计图纸和国家及地方有关标准规范要求,工程质量达到国家和地方及行业现行施工验收规范合格标准。
2.2招标范围:南通市海门区沪渝蓉沿江高铁上海至南京至合肥段海门北站综合交通枢纽项目——江海路北段改扩建及周边附属设施等市政工程工程总承包,包括但不限于办理及协助办理本项目工程建设手续、各类政策性资金申报、各类报审服务、施工图设计、采购、保管、工程施工、预验收和竣工验收、结算、维护保修等工程及相关配套工程,直至竣工验收合格整体移交及质量保修期内保修等项目的全部工作。
一、前期工作内容:协助办理项目建设手续、各类报审服务,包括但不限于: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2、建设用地批准书;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4、施工图设计及审查;5、委托质量监督;6、委托安全监督;7、施工许可证;8、各类政策性资金申报等。
二、设计内容:完成本项目施工图设计(包括所有专业工程设计及二次深化设计)、施工图报审、设计交底、后续设计服务及施工阶段的配合服务,提供现场设计服务、设计变更及参与分项验收、竣工验收等事项。设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道路、桥梁、管线、景观、交安等专业。
三、采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本项目建设所需要的所有材料、设备及工器具购置等采购(含供货、运输、装卸、保管、安装、调试及运行、相关各类技术培训服务、质保期的维修管养等全部内容;承包人必须执行现行技术规范标准,向发包人提供合格产品)。
四、施工建设期全过程主要内容:包含土方、地面道路、桥梁、建筑,地下管网、基坑支护、挡墙、交安设施、绿化、施工方监测、承包人驻地标准化建设、扬尘防治、临时用地、围墙、降水、脚手架等所有设施的施工,且承担临时水电、评审费、许可办理、施工协调、竣工图绘制、工程保修期内的缺陷修复和保修工作、物资采购等,直至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整体移交(含档案移交)等与本工程相关的所有费用,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
五、验收移交保修:工程竣工验收阶段及之后的预验收、竣工验收、结算、移交、备案、工程缺陷责任期内的缺陷修复和保修服务等。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设计和施工能力,且申请人同时具备工程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或具有相应的资质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的联合体。
设计资质: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①具有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甲级;
②具有市政行业甲级设计资质;
③具有市政行业(同时具备道路工程、桥梁工程、给水工程、排水工程)设计专业甲级资质。
施工资质:具有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
3.2拟选派总承包项目负责人资质等级:
(1)总承包项目经理: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①具备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执业资格;
②具备道路相关专业(指道路交通工程专业、交通土建工程专业、桥梁工程专业、道路工程专业、道路和桥梁工程专业,其中之一)高级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
(2)设计负责人: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①具备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执业资格;
②具备道路相关专业(指道路交通工程专业、交通土建工程专业、桥梁工程专业、道路工程专业、道路和桥梁工程专业,其中之一)高级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
(3)施工负责人:具备市政公用工程专业注册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且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
且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1)总承包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工程项目上任职。
(2)若采用联合体投标,总承包项目经理由牵头单位提供。
(3)总承包项目经理、设计负责人、施工负责人,不得相互兼任。
(4)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是非变更后无在建工程,或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是变更后无在建工程(必须原合同工期已满且变更备案之日已满6个月),或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或因故不能按期开工、且已办理了项目负责人解锁手续,或有在建工程,但该在建工程与本次招标的工程属于同一工程项目、同一项目批文、同一施工地点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情况且总的工程规模在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执业范围之内。
注1:注册一级建造师,必须根据《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的通知》(建办市[2021]40号)文件要求执行,江苏省公共资源交易经营主体信息库系统内相关材料请及时进行修改,因未修改导致的一切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注2:技术职称专业以职称证书所示内容为准,若职称证书不能反映专业的,需提供能反映上述专业的职称评审表或学历证明。
3.3 投标人及拟派总承包项目经理应具备其他要求:
3.3.1□投标人、R总承包项目经理承担过类似工程(须满足如下三种类似工程业绩之一);
(A)工程总承包业绩要求: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自2020年1月1日以来,在投标企业任职期内承担过单项工程合同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市政工程类项目的工程总承包业绩,并在该项目中担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B)设计业绩要求: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自2020年1月1日以来,在投标企业任职期内承担过投资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市政工程类项目的设计业绩,并在该项目中担任项目负责人或设计负责人。
(C)施工业绩要求: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自2020年1月1日以来,在投标企业任职期内承担过单项工程合同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市政工程类项目的施工业绩,并在该项目中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
注:①如为工程总承包业绩:业绩证明材料须同时提供中标通知书(直接发包的项目可不提供中标通知书,但必须提供发包人出具的加盖公章的直接发包证明)、工程总承包合同和竣工验收材料,三项证明材料缺一不可。时间以竣工验收材料为准,金额以合同为准,如上述证明材料未能充分体现本业绩要求的,则投标人另需提供业主单位加盖公章的证明。
②如为设计业绩:设计业绩证明材料须提供设计合同材料。时间及投资额以合同为准,如上述证明材料未能充分体现本业绩要求的,则投标人另需提供业主单位加盖公章的证明。
③如为施工业绩:施工业绩证明材料须同时提供中标通知书(直接发包的项目可不提供中标通知书,但必须提供发包人出具的加盖公章的直接发包证明)、施工合同和竣工验收材料,三项证明材料缺一不可。时间以竣工验收材料为准,金额以合同为准,如上述证明材料未能充分体现本业绩要求的,则投标人另需提供业主单位加盖公章的证明。
业绩证明材料以投标人提供已在江苏省公共资源交易经营主体信息库系统中维护的信息导入投标文件中相应模块作为评审依据,否则在评标时评委会将不予认可。
3.3.2企业和拟派总承包项目经理近 2 年内(自投标截止之日起往前推算)没有因串通投标、弄虚作假、以他人名义投标、骗取中标、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受到建设等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
3.3.3企业近 1 年内(自投标截止之日起往前推算)没有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不含项目负责人多投多中后放弃)、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拒不提供履约担保情形的;
3.3.4企业近三个月内(自投标截止之日起往前推算)没有因拖欠工人工资被招标项目所在地省、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
3.3.5投标人或者拟派总承包项目经理近五年内(自投标截止之日起往前推算)在招标人之前的工程中没有履约评价不合格的.
3.4投标人不得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情形。
3.5 本次招标 □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R接受联合体投标。
采用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2项的规定,即:投标人可组成联合体投标,联合体组成单位不得超过两家(联合体牵头单位须为设计单位)。申请人为联合体的,其联合体成员不得再与其他单位组建新的联合体申请人同时参与本项目的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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