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产33吨医药原料药建设项目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年产33吨医药原料药建设项目已由已由如东县洋口镇人民政府(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以洋镇行审备〔2025〕161号(批文名称及编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南通常佑药业科技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自自筹,项目出资比例为100%。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特邀请有兴趣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概况
2.1.1建设地点:如东沿海经济开发区通海四路2号。
2.1.2建设规模:土建、设备安装等工程。改建面积:3490平方米。
2.1.3合同估算价:工程总造价约2589万元。
2.1.4工期要求:100日历天。(具体开工时间以建设单位开工通知书为准)
计划开工日期:2026年2月6日,竣工日期: 2026年5月17日。
2.1.5 其他:
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一条,属于国家规定的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2.2招标范围:施工图及工程量清单所示的全部内容。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能力;
3.2未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或者财产被接管、冻结和破产状态;
3.3企业没有因骗取中标或者严重违约以及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事故等违法违规问题,被有关部门暂停投标资格并在暂停期内的;
3.4投标人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同时具备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以上(含二级)资质和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以上(含三级)施工资质(须在有效期内);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3.5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须具备机电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和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类),且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1)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即a、同时在两个以上(含两个)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缴纳社会保险;b、将本人执(职)业资格证书同时注册在两个以上(含两个)单位)。
(2)项目负责人是非变更后无在建工程,或项目负责人是变更后无在建工程(必须原合同工期已满且变更备案之日已满6个月),或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或因故不能按期开工、且已办理了项目负责人解锁手续,或项目负责人有在建工程,但该在建工程与本次招标的工程属于同一工程项目、同一项目批文、同一施工地点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情况且总的工程规模在项目负责人执业范围之内。
注:本工程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为一级注册建造师,必须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的通知》(建办市〔2021〕40号)文件要求使用并提供电子证书,如未按文件要求提供电子证书,该电子证书无效,视为项目负责人的资格不符合要求。
3.6投标人自2022年1月1日以来承担过单项工程合同金额在1200万元以上(含1200万元)的工业厂房安装工程业绩(注:工业厂房安装工程业绩的内容中必须包含洁净车间(或净化厂房)安装工程,洁净车间(或净化厂房)安装工程的金额不作要求)。
注:①业绩证明材料须同时提供中标通知书(或发包人出具的加盖单位公章的直接发包证明)、施工合同、竣工验收证明,上述三项证明材料须齐全,缺一不可。
②【竣工验收证明是指由建设单位(或监理)组织工程建设各方验收合格,并签署相应的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证明记录或者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等验收文件。竣工验收证明须同时有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盖章】。
③时间以“竣工验收证明”上注明的竣工验收证明日期为准。金额以中标通知书或施工合同为准。
④如工业厂房安装工程业绩的中标通知书(或发包人出具的加盖单位公章的直接发包证明)或施工合同或竣工验收证明书中不能体现洁净车间(或净化厂房)安装工程内容的须提供原招标人证明或项目加盖出图章的图纸的图片。
⑤业绩材料须扫描上传至主体库(牵头人提供),如不能在江苏省公共资源交易经营主体信息库中显示,该业绩不予认可。
3.7投标人不得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情形。
3.8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如果是联合体投标,联合体单位不得超过2家。且应满足 :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
(2)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应当具备与联合体协议中约定的分工相适应的资质和能力;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
(4)联合体各方必须指定牵头人,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并应当向招标人提交由所有联合体成员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
(5)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担保的,应当以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投标保证担保。以联合体中牵头人名义提交的投标保证担保,对联合体各成员具有约束力。
联合体成员不能同时参加两个或两个以上联合体投标,如果出现这种情况,与此有关的各联合体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联合体牵头人必须为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单位。(须提供联合体成员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原件彩色扫描件上传到投标所需其他材料中)
3.9未尽之处详见招标文件第九章资格审查标准。
3.10其他要求:据《关于在我省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中应用建筑企业资质动态监管结果有关要求的通知》(苏建招办【2022】2号)文件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当日,实时查询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结果处于不合格状态的(本项目要求的资质),其资格审查不予通过。
3.11根据江苏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开展全省统一公共资源交易经营主体信息库对接工作的通知》要求,原南通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主体信息库于2025年5月24日停止使用,请各投标单位按照要求在“江苏省公共资源交易经营主体信息库系统”中登记、完善相关信息,具体要求详见附件《关于使用全省统一主体库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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