幸余路北、通生路西(R25015)地块设计项目招标公告
(资格后审)
一、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幸余路北、通生路西(R25015)地块项目(项目名称)已经批准建设。项目招标人为南通市城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自自筹,项目出资比例为100%。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幸余路北、通生路西(R25015)地块设计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择优选定单位。
二、工程概况
1、工程地点: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幸余路北、通生路西。
2、工程规模:项目用地面积约147692平方米,计容建筑面积不大于153500平方米,项目建筑容积率为1.01-1.04(上限以计容建筑面积为准),绿地率不低于30%,建筑密度不高于38%,具体建设要求严格按照《南通市建设项目规划条件》规设20250032号执行。项目总投资约278600万元(含土地)。
3、设计周期: 60 日历天:
A、方案设计阶段:20个日历天内(具体时间以发包人通知为准)向发包人提交符合报规要求的方案文件及相关材料;
B、后续方案设计服务:为发包人提供从方案设计阶段至工程竣工阶段全周期方案设计服务。
C、施工图设计阶段:40日历天内(具体以发包人发出通知为准)完成配套及景观绿化施工图设计,并提交相关审查。
4、质量要求:设计成果应符合设计任务书、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以及发包人的具体要求,并能通过政府相关部门的审查、审批。
三、设计范围及标段划分
1、设计范围包含但不限于设计任务书及以下内容:
1.1方案设计阶段:
a、
本工程项目的设计报建配合、施工配合及竣工验收配合等工作。
b、
本工程项目用地红线内的建筑及构筑物概念、方案设计、扩初设计。
c、
本工程项目用地红线内的建筑及构筑物外饰面材料样板提供,外立面深化设计指导手册。
d、
方案设计包含但不限于:规划红线范围内地上及地下部分所有建筑及构筑物的方案设计(具体建设范围详见规划用地红线图)、示范区景观、红线内大区景观及配建市政景观的方案设计(达到设计方案报批深度)、高品质住宅评价等;
1.2配套及景观绿化施工图设计:
e、
红线范围内所有景观绿化设计,其中绿地率不得低于30%,设置公共绿地不超过2 处,总用地面积不小于4500平方米,公共绿地至少有三分之一的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之外;
f、
示范区(会所、售楼处等周边)配套及景观绿化设计;
g、
样板间庭院景观绿化设计;
h、
其他零星配套及景观绿化设计(含红线外景观绿化)。包含但不限于地块内所有综合管线(方案及施工图)、景观绿化、小区道路、桥梁(如有)、围堰(如有)、景观园路、硬质铺装、围墙(含临时围挡具体做法及画面方案)、挡土墙、门头、院墙、车库雨棚、风雨连廊、景亭、雕塑小品、室外软装、地面构筑物的景观包装、景观专业强弱电、雨污水、雨水回用系统(结合景观)、景观灌溉给水系统、景观照明(含路灯)及相关辅助配套设施等。
1.3施工配合阶段:
i、
协助招标人开展施工图的报批报审工作,参加发包人要求的施工图会审、技术交底等相关专题例会,根据会议要求提供技术解决方案等相关配合服务;参加现场材料选型定板,参与现场装饰效果评审,参加工程预验收和竣工验收,并签署验收意见。
1.4其它服务:
j、
发包人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相关证照所需的配合服务,施工、监理、设备招标采购时的配合服务,发包人所需的涉及本项目的其它服务。
本次招标内容不包含:精装修方案及施工图设计、建筑单体施工图设计、基坑支护方案及施工图设计、供电施工图设计、幕墙施工图设计、智能化施工图设计、三网通施工图设计、绿色节能专项设计。
2、标段划分:不分标段。
四、申请人应当具备的主要资格条件
1、申请人资质类别和等级:必须持有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并取得法人资格;并满足以下(1)或(2)之一:
(1)具有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
(2)同时具有①工程设计建筑行业甲级资质(或工程设计建筑行业(建筑工程)甲级资质)和②工程设计风景园林工程专项甲级资质;
2、拟派设计项目负责人资质等级:须具备国家注册一级建筑师执业资格(须在注册有效期内且注册单位为投标单位)。(如为联合体投标,拟派项目负责人须为联合体牵头人正式员工)
2.1、拟派项目负责人需满足未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执业。
特别提醒:国家一级注册建筑师必须根据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使用一级注册建筑师电子证书工作的通知(注建〔2021〕2 号文件执行)。
五、资格审查的必要合格条件
1、具有独立订立合同及履行合同的能力;
2、企业没有因骗取中标或者严重违约以及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事故等问题,被有关部门暂停投标资格并在暂停期内的;
3、企业的资质类别、等级和拟派项目负责人应具备的资格条件满足招标公告要求;
4、投标文件中的重要内容没有失实或者弄虚作假;
5、拟派项目负责人为企业正式人员(提供拟派项目负责人与投标企业或其下属分公司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不接受退休返聘人员)。
7、投标单位不得存在下列任何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代建人、项目管理人,以及为本招标项目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3)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代建人、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或者相互控股、参股的;
(4)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
(5)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
(6)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和破产状态,以及投标资格被取消或者被暂停且在暂停期内的;
8、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投标人可组成不超过2家的联合体参与投标。
具体要求详见第三章评标办法中《资格审查必要合格条件标准》。
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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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张晟
手 机:136211828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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