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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市第二人民医院中药饮片采购项目采购更正公告(第一次)
*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N5115012025000536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中药饮片采购项目

首次公告日期:2025年12月18日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采购公告

更正原因:
样品要求前后表述不一致。

更正内容:

招标文件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2.10.样品评审 :

原表述“不需要样品评审”

更正为“需要样品评审,样品具体数量和详细要求,详见招标文件第三章3.2技术要求”

因本项目第三章和第五章已明确样品具体要求和评审要求,本次更正公告不涉及新增或其他实质性内容变更,故开标时间不变。

其他内容不变

更正日期:2025年12月30日

三、其他补充事项

1.本项目计划备案编号:51150025210200008059,采购包预算金额(元): 6000000 元。

2.监督部门:宜宾市财政局,监督电话:0831-8228012,地址:宜宾市南岸西区瑶湾路300号。

3.本采购包履约保证金为合同金额的5% 交款方式:银行转账,支票、汇票、本票,保函 1.交款方式:以支票、汇票、本票、保证保险、保证担保或者金融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至采购人(包括网银转账,电汇等方式)。 2.交款时间:中标通知书发放后,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前。中标人未按照采购文件的规定交纳履约保证金,且又无正当理由的,将视为放弃中标。注:①提供保函的担保机构必须是依法成立的具有相关资质和偿付能力的担保机构。保函是银行等金融机构出具的,保函必须要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能够进行查询,否则将取消中标资格,采购人将重新确定中标人,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②履约保证金退还时间及方式:中标人完成合同约定的所有内容并经采购人验收合格后10日内,由采购人一次性无息退还至中标人。③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情形:①中标人不履行与采购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②项目验收结果不合格的,履约保证金将不予退还。③其他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④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的,将按照有关规定上缴国库。逾期退还履约保证金的,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并赔偿中标人损失。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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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张晟

手 机:13621182864

邮 箱:zhangsheng@zgdlyzc.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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