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电力工程咨询院有限公司2025年第438批招标上海能科土耳其DOSTLUK合资公司股权处置和欠款回收专项法律服务
谈判采购公告
中国电能成套设备有限公司受采购人委托,对下述标段进行公开谈判采购。
1.采购条件
采购人:山东电力工程咨询院有限公司
采购代理机构:中国电能成套设备有限公司立项情况:已立项
项目资金来源:企业自筹
项目已具备采购条件,现进行公开谈判。
2.项目概况与采购范围
2.1项目概况项目地点:土耳其
建设规模2017年,上海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简称“上海能科")以“参股投资+EPC承包”方式参与了阿迪亚曼(9.835MW)及阿达纳-奥斯曼尼耶(8.733MW)两个光伏项目,两个项目由合资公司DOSTLUKENERJI(下称“合资公司")持有,MurelEnerji持股55%,中电投电站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简称“电站服务公司”,系上海能科在土耳其设立的子公司)持股45%,注册资本金700万里拉(200万美元,电站服务公司90万美元)。
阿迪亚曼项目2017年7月签署EPC合同,8月开工,12月投产,容量9.835MW。项目采用EPC模式,由上海能科土耳其分公司和合资公司大股东的关联公司MurelYapi(下称MY公司)作为联合体分别承担EP和C。上海能科土耳其分公司合同额70%(894.24万美元)MY公司合同额30%(383.24万美元)。项目EPC合同中无付款里程碑节点约定。项目建设期间,项目公司也未向上海能科土耳其分公司支付EPC工程款。EPC工程款在项目投运后,项目公司收益有盈余资金的情况下支付。截至2025年10月,本项目EPC工程款累计收回619.66万美元,尚未收回余额为274.58万美元。MY公司EPC工程款已全部收回。
阿达纳-奥斯曼尼耶项目于2018年1月签署EPC合同,3月开工,6月投产,容量8.733MW。项目由上海能科土耳其分公司EPC总承包,EPC合同金额1352.76万美元,由上海能科土耳其分公司全额垫资建设。MY公司作为施工分包商负责建安工程。项目执行过程中,上海能科土耳其分公司对设备供应商和MY公司等下游分包商分包合同款在建设期已全部支付完毕。项目投产发电后,仅在项目公司获得融资后,向上海能科土耳其分公司支付过工程款。后续发电收益均用于偿还银行贷款。截至2025年10月,本项目EPC工程款累计收回719.45万美元,尚未收回余额为633.30万美元。
阿达纳-奥斯曼尼耶项目还发生路条收购费:双方股东按股比增资解决,电站服务公司73.35万美元,土方89.65万美元。因土耳其里拉贬值,增资转里拉注册金将导致资金缩水,故后续增资未计入注册资本金,转为股东借款。增资转股东借款无协议约定,但各股东方认可。截至2025年10月,电站服务公司股东借款余额64.46万美元(含息),大股东45.20万美元(含息)。
服务期限【服务计划开始时间2026年1月,计划结束时间为股权处置完毕、款项回收相关工作完成】
2.2采购范围
| 序号 | 标段编号 | 标段名称 | 采购范围 | 服务期要求 | 信息服务 费(元) |
| 1 | DNYZC- 2025-12- 25-023- 01 | 438-1上 海能科土 耳其 DOSTLUK 合资公司 股权处置 和欠款回 收专项法 律服务 | 在全面梳理、排查所涉股东协议、公司章 程、EPC合同、其他相关协议及过程往来 文件的基础上,形成整体处理方案。方案 应对股权转让方式退出及司法程序退出两 种方式进行深入细化评估,出具法律意见, 提供全过程法律咨询。在必要的情况下, 提供财产保全、诉讼(如涉及)、仲裁及 执行全阶段司法程序代理,协助公司完成 退出,并收回垫资款项。具体如下: (一)通过股权转让退出: (1)依据中国和土耳其的法律法规、行业 规范以及合资公司章程,审查合资公司股 权转让的相关事宜是否合法合规。重点关 注是否存在法律障碍,如股东优先购买权 的处理、对外投资限制、国有资产监管要 求等。 (2)为交易方案提供法律咨询,包括不限 于方案涉及的交易架构、交割路径、关联 交易、优先购买权、股权转让、资产评估、 随售权等问题及所适用的法定或合规流程, 明确合资公司股权转让过程中需要遵循的 法律程序、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及相应的 防范措施,出具法律意见书,协助公司决 策,确保股权转让流程合法合规。 (3)按照项目进展,根据需要提供法律咨 询意见,必要时,出具法律意见书 (4)负责股权转让协议起草、修改及完善, 确保协议内容准确反映双方的交易意图, 具备可操作性和法律合规效力。协助公司 开展与股权转让相关的全过程谈判,完成 股转协议等法律文件签订,协助公司完成 股权交割。 | 服务计划开 始时间2026 年1月,计 划结束时间 为股权处置 完毕、款项 回收相关工 作完成 | 500 |
| 序号 | 标段编号 | 标段名称 | 采购范围 | 服务期要求 | 信息服务 费(元) |
| 讼策略、司法程序及执行回款所需时间、 司法程序所需费用及执行回款风险等,并 出具法律意见书。 (2)全阶段代理维权案件,包括但不限于 土耳其境内所有涉及的全阶段诉讼或仲裁 程序、财产保全程序、执行程序、国内司 法协助程序(如需)等,起草并向司法机 构提交起诉状、答辩状(如对方反诉)、 上诉状(各阶段上诉)、各类申请文件等, 参与开庭,及时沟通司法机构,反馈公司 信息,形成开庭报告及各阶段可能需要出 具与司法程序处理过程相关的法律意见或 法律意见书。 (三)通过司法程序实现股权退出: (1)对通过司法程序追回欠款路径下,全 面评估通过司法程序实现股权退出的法律 方案,包括实施路径、可行性、所需时间 |
注:采购范围以采购文件为准。
3.应答人资格要求
3.1基本资格条件
(1)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资格和相应的履约能力;
(2)应答人经营状况良好,具有良好的资信和信用(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查询为准,没有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没有处于会导致中标后无法履行合同的被责令停产停业、进入清算程序、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3)不存在近36个月内(含,自报价截止日起往前推算)骗取中标、严重违约及因自身的责任而使任何合同被解除的情形;
(4)不存在近36个月内(含,自报价截止日起往前推算)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投标资格;
(5)不存在近36个月内(含,自报价截止日起往前推算)未发生重大服务质量问题(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6)不存在近36个月内(含,自报价截止日起往前推算)应答人或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7)不存在违反保密约定,泄露客户重要信息的情形;
(8)不存在违反诚信或职业道德的情形,不存在严重执业不良记录,或近36个月内(含,自报价截止日起往前推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规范被律师协会等行业协会处分的情形;
(9)不存在涉及正在诉讼的重大案件,并且对其履行合同造成重大影响的情形;(10)不存在最近36个月内(含,自报价截止日起往前推算)受到其他行政处罚的情形;(11)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在同一标段投标;(12)应答人没有处于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相关文件确认的禁止投标的范围和处罚期内;未被列入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采购人供应商涉案“黑名单”;(13)应答人没有处于采购人相关文件确认的禁止投标的范围和处罚期内。
3.2专用资格要求
(1)应答人须为《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法律合规和风控服务框架合作中介机构清单(2024-2026年)》(CGZB-2023-004-027-002:境外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争议解决;或CGZB-2023-004-027-003:境内非诉类法律合规服务;或CGZB-2023-004-027-004:境外非诉类法律合规服务)入选律所;
(2)本项目法律服务团队要求:
①团队要求:本项目法律服务团队人员须为本所执业律师,团队不少于3人,包括1名项目负责人、2名及以上团队成员,服务过程中,未经采购人允许,不得更换团队负责人及成员。近5年内(含,自报价截止日起往前推算,以合同签订时间或服务成果文件出具时间为准),拟派法律服务团队至少有1项中国境外股权并购或出售法律服务业绩,1项中国境外企业间投资或经济纠纷的诉讼或仲裁代理业绩,需提供合同扫描件(包括合同封面页、签字页及服务内容、服务律师页面等),或其他证明文件(如判决书、仲裁书)。上述证明文件若语言非中文,则还须提供准确的中文译本。
②项目负责人资质要求:律师,合伙人,执业年限10年及以上,近5年内(含,自报价截止日起往前推算,以合同签订时间或服务成果文件出具时间为准)至少有1项中国境外企业间投资或经济纠纷的诉讼或仲裁代理业绩。
③服务团队其他成员资质要求:律师,执业年限3年及以上。
(3)不接受联合体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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