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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东海县公益性公墓二期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EPC)

东海县公益性公墓二期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EPC)招标公告

1. 招标条件

东海县公益性公墓二期建设项目已由相关部门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东海县民政局,建设资金来自财政资金,已落实,项目出资比例为100%。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东海县公益性公墓二期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EPC)进行公开招标,特邀请有兴趣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概况:

2.1.1建设地点:东海县14个乡镇

2.1.2建设规模:东海县公益性公墓二期建设项目分布在东海县14个乡镇,共建设25个公益性公墓,建造墓穴17367座及配套道路、铺装、绿化及排水等工程,项目占地总面积约59960平方米(含铺装、绿化等配套用地),具体详见发包人要求。

2.1.3 最高投标限价:4146万元;(其中:设计费32万元,施工费4114万元),投标报价总价高于最高投标限价作无效标处理。

2.1.4工期要求:总工期要求: 60  日历天。(其中设计工期10 日历天,施工工期 50日历天)

2.1.5 质量要求:验收合格,达到交付验收标准。

具体为:(1)设计要求的质量标准:设计内容要符合招标人的要求,各阶段设计成果文件内容及深度应符合国家、江苏省相关规范、标准并达到本项目设计任务书的要求,设计成果必须经招标人确认并满足实际施工需求,提供后续相关技术服务至本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结束。

(2)施工要求的质量标准:施工质量符合设计图纸及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要求,工程质量达到国家及行业现行施工验收规范合格标准;工程竣工验收全部达到合格标准,保证工程通过相关部门的验收;绿化工程苗木成活率达到95%,二级养护,养护期二年。

(3)设备质量标准:工程设备用材料须符合国家相关规范要求、质量合格。工程所用设备须满足发包人的要求,合格率达到 100%。

2.2招标范围:东海县公益性公墓二期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采购总承包,包括但不限于完成招标范围内的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施工图预算、工程设计变更、施工期间及后续相关配合服务;以及竣工图编制、竣工验收、缺陷责任期内的所有工作内容;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本项目总承包范围内的全部工作,具体详见发包人要求。

2.2.1 设计范围:招标人提供的建设内容为本次招标设计范围。设计深度在招标人提供的基础资料基础上,完成本项目的全部方案深化及施工图设计工作。具体包含但不限于项目方案深化设计、施工图设计及后期项目实施期间配合服务等工作。

2.2.2 施工主要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东海县公益性公墓二期建设项目的墓穴新建、道路建设、铺装硬化、绿化植栽、土石方回填、排水沟等;以及竣工验收、缺陷责任期内的所有工作内容,配合建设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其他与工程建设相关的内容。

2.2.3 采购范围:根据经招标人确认的施工图完成本项目所有采购及相关工作。

2.2.4 法律、法规规定涉及到本项目工程总承包范围内的全部工作。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本次招标采用资格后审方式,以下条件属于资格审查合格条件:

3.1 投标人应同时具备下列资质条件,或者具备下列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

(1)设计资质: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的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乙级及以上设计资质或综合甲级设计资质。

(2)施工资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有效的),并取得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的);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3.2 投标人拟派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应当具有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或建筑工程二级注册建造师及以上资格(有效的),其中注册建造师须同时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证 B 类,且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1)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工程项目担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施工项目经理。

(2)总承包项目经理无行贿犯罪行为记录;或有行贿犯罪行为记录,但自记录之日起已超过5年的。

3.3投标人应具备其他要求:

2022年01月01日以来,投标人承担过单项合同金额3300万元及以上的建筑工程的工程总承包项目(EPC)业绩或设计业绩或施工业绩。

注:(1)类似工程如为工程总承包(EPC)或施工项目:类似业绩的认定以提供的中标通知书(招标项目提供)、合同、竣工(或交工)验收证明为准,缺一不可(竣工(或交工)验收证明需经设计、监理、施工、建设单位四方盖章,否则不予认可)。工程总承包或施工类似业绩认定时间以竣工(或交工)验收时间为准,规模以合同内容为准。业绩金额以合同原始签约金额为准,其余任何补充、变更及结算审计等金额均不作为业绩工程造价认定的依据。

类似工程如为设计项目:类似工程的认定以提供的中标通知书(招标项目提供)、设计合同、施工图审查合格证(或加盖建设单位法人章的施工图合格证明材料)为准,缺一不可;时间认定以设计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工程造价以设计合同或其他能如实反映该工程造价的有效证明文件为准。

(2)提供的证明材料必须能清晰的表明类似工程的投标人名称、工程规模、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工程造价、工程内容、时间等需要明示的内容。若提供的中标通知书(招标项目提供)、合同、竣工验收证明等不能明示,则需提供建设单位书面证明文件,证明文件上需加盖建设单位法人章,否则不予认可。

(3)类似工程业绩所有资料原件扫描上传到投标文件中作为评审依据,否则不予认可。

3.4 投标人不得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规定的情形。

3.5 本次招标 接受 联合体投标。以联合体投标的,人员配备满足项目需求的技术、施工、质量、安全等专业管理人员。组成联合体投标的,由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不超过 2 家(含 2家)的联合体,联合体申请人必须明确牵头人,联合体双方必须签订联合体协议书(联合体成员应具备上述设计或施工资格要求)。申请人为联合体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加入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参加资格申请;采用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2项的规定。

3.6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6.1 本工程执行“江苏省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连云港市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领导小组办公室 ”相关通报文件精神,凡是出现在文件中以及在工程所在地被行政监督主管部门限制准入的投标单位和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且未解禁的资审时将不予通过。

3.6.2 本工程招标工作遵照苏建建管(2013)508 号文、苏建招函〔2017〕12 号、连建管函[2021]202 号执行。对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无在建工程、不出借挂靠资质、 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投标人企业及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未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限制在招标项目所在地投标等采用信用承诺方式由投标人自行承诺。(格式详见招标文件投标人承诺书)

3.6.3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总承包项目经理无行贿犯罪记录,由投标人自行承诺并扫描上传(格式详见招标文件投标人承诺书)。说明:无行贿犯罪承诺必须反映投标人(3 年内)、法定代表人(5 年内)、总承包项目经理(5 年内)无行贿犯罪记录。

3.6.4 授权委托人必须是拟报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投标单位拟报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必须为本单位正式职工,提供在投标单位缴纳的2025年06月至2025年11月社保机构出具的社保缴纳证明(加盖社保中心章或社保中心参保缴费证明电子专用章)及劳动合同等证明材料,如是退休人员需提供单位有效的聘用合同及退休证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军事管理等部门从事工程设计、施工的技术人员如果不能提供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由所在单位上级人事主管部门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本工程投标人确定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应参与招投标过程(含开标、异议投诉等)。

3.6.5 本工程执行苏建建管〔2016〕214 号文、苏建建管(2017)236 号及相关问题解释的规定,依法应当进行招标的工程,招标投标时,除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外,其他现场人员资格审查不再要求明确;总承包合同备案时,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随招投标系统自动导入总承包合同备案系统,其他关键岗位人员需在企业已注册(或备案)的人员库中勾选后自动生成。

3.6.6 本工程执行苏信用办【2018】23 号文《关于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招标投标活动中建立对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机制的实施意见》, 以“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 ”公布的信息为准。

3.6.7 本工程执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工作的公告》 ([2018]第 6 号)、苏建招办[2022]2 号,投标人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当日,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结果不处在不合格状态。招标人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当日,登录“江苏省建筑市场监管和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 ”检查投标人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状态,对动态监管处于不合格状态的投标人进行截图保存提供给评标委员会。

3.6.8 资格审查申请书的内容不得失实或者弄虚作假。对于弄虚作假的企业,将按规定记录失信行业,并取消其投标、中标资格,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

3.7 本工程实行投标人法定代表人面谈制度,在规定的时间里对每个投标人法定代表人分别进行面谈(具体要求详见招标文件) ,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不按规定进行面谈的,招标人将拒绝其投标。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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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张晟

手 机:13621182864

邮 箱:zhangsheng@zgdlyzc.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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