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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水务(章丘)运营有限公司一厂、光大水务(章丘)有限公司三厂单过硫酸氢钾药剂采购招标公告

光大水务(章丘)运营有限公司一厂、光大水务(章丘)有限公司三厂单过硫酸氢钾药剂采购招标公告(招标编号:GDSWGC-GZ-2025-0451)

招标项目所在地区: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为光大水务(章丘)运营有限公司一厂、光大水务(章丘)有限公司三厂单过硫酸氢钾药剂采购,项目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招标人为光大水务(章丘)运营有限公司、光大水务(章丘)有限公司,招标代理机构为光采招标(深圳)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招标方式为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地点: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

2.2项目规模:光大水务(章丘)运营有限公司一厂、光大水务(章丘)有限公司三厂单过硫酸氢钾药剂采购,其中光大水务(章丘)运营有限公司一厂处理水量5万立方米/天、光大水务(章丘)有限公司三厂处理水量3万立方米/天,招标人根据实际生产需要选择投加药剂品类及其投加量,不对实际使用量做任何承诺。本次招标预估用量及相关要求,详见附件二:供货要求及技术规范。

投标人充分考虑市场价格变化,2年有效期内(有效期截止2027年12月31日)价格(不含税价格)固定不变,不予调整。报价包括买方因卖方履行本合同而应支付卖方的一切款项包括但不限于药剂费、运杂费(含包装费、运输费、装卸费、人员及货物保险费、过磅费)、各种税费、技术服务费(含技术资料费)、第三方检测费等一切费用。

2.3交货期限:供货期2年(合同签署之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每年一签,具体起止时间以合同签署时间为准;每次接到招标人供货需求通知,3日历日内将药剂运送至指定地点。

(1)第一期合同(合同签订之日至2026年12月31日)签订时,含试用期2个月,试用期合格,双方延续执行合同;若试用期不合格,试用期期间合同终止,按合同有关条款追究相应责任。

(2)采购合同第一年服务期届满,经采购人考核如符合以下标准的,可办理合同续签,否则将不再续签合同。a、供应商在本合同项下的履约评价得分在80分及以上;

b、经过市场调查和对比,拟续签的合同价格不高于原合同价格;
c、无药剂质量问题或轻微药剂质量问题得到妥善处理。

2.4招标范围:本招标项目划分为1个包组,本次招标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本次招标预估为14吨,主要指标单过硫酸氢钾(≥18%)、有效氯(≥40%)、活性氧(≥10%)等具体要求详见附件二、供货要求及技术规范,最终供货量以招标人实际使用量为准。

中标方式:单过硫酸氢钾招标采购,采用首备选方式,首选供应商供货比例100%,备选供应商供货比例0。若备选供应商中标价格高于首选供应商中标价格30%(具体比例由招标人确定)及以上,则本次采购不选择备选供应商。

本项目在中标供应商选择前必须开展实用性测试(定标前测试),招标人或招标人指定单位依次与中标候选人,开展实用性测试,结合污水厂工艺、水质等现场实际情况,由双方制定小试测试方案(包含药剂质量的符合性、工艺要求满足性),供应商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药剂样品,投标人代表与招标人或招标人指定单位代表共同在现场进行实用测试(小试或生产性测试),并编制测试结果报告(招标人编制、投标人对结果予以确认,投标人有异议,但无依据支持的,以招标人或招标人指定单位意见为准);若第一中标候选人不满足小试测试要求的,按顺序选择其他测试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招标人或招标人指定单位对试验药剂样品进行检测(涉及第三方检测费用由投标人承担)和试验,同时对平行样封存,中标之后招标人合同期内会对中标人所提供货物进行不定期抽检,并与试验药剂样品的检测和试验结果进行比对。

实用性测试:本合同包含实用性测试期(生产性测试),自签收第一次到货验收单之日起2个月;实用性测试期质量、验收、费用支付等按照本合同相关条款执行。在该测试期内,招标人或招标人指定单位进一步开展生产性实用试验,评估药剂的质量、实用效果及性能指标,结合实用性测试期期间生产工况开展使用效果综合评估,确认药剂单耗的合理性;具体实用性测试方案由招标人与中标人商定,测试结果由双方确认,中标人有异议,但无依据支持的,以招标人意见为准。经招标人综合评估后,确定其实用性测试是否合格。若测试合格的,招标人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对应的药剂款,双方延续执行合同;若测试不合格,招标人有权不予支付对应的药剂款,并有权解除本合同,按相关招标文件及合同有关条款追究中标人相应责任。

中标候选人公示后,中标候选人应配合招标人做好供应商考察工作。

注:详细内容见招标文件,以招标文件为准。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资质要求:

(1)投标人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法人资格;(2)投标人具有投标产品的供货能力、能满足招标的运输、装卸、验收、检验、维修及售后服务等要求;(3)投标人类型及授权要求:投标人须为已投运的生产制造商;3.2财务要求:投标人具有一定的资金垫付能力,银行资信记录和财务状况良好,不得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情况。

3.3业绩要求:

投标人自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前五年内(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至少具有2个同类型货物的合同业绩,药剂浓度(单过硫酸氢钾含量≥18%)不低于本次招标标段,供货期不少于6个月。投标人6个月期间内的合同业绩供应量不低于14吨(证明文件包含双方确认单据、发票单据等)。投标时需提供相关业绩的合同复印件及合同期间内送货时的检测报告(检测报告指标需包含单过硫酸氢钾含量等指标)及供应量的相关证明材料,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产品供货和专业技术能力(必须满足国家有关安全、环保等强制性法规、标准的要求),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产品供货和专业技术能力(必须满足国家有关安全、环保等强制性法规、标准的要求)。

业绩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合同首页、供货范围、合同双方盖章的签署页等,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以上合同业绩清单。

3.4信誉要求:

(1)未被“信用中国”网站(https://www.creditchina.gov.cn/)列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2)未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列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3)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在评标期间未被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或限制消费名单;(4)未被国家税务总局(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c101249/n2020011502/index.html)收录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5)不在本项目所在地政府的不得投标的行政处罚期限内;(6)以上信誉要求相关内容如因网站更新不及时导致无法查询的,以执法机关实际出具的书面文件为准。

(7)未被中国光大环境(集团)有限公司或其下属公司列为黑名单的;
(8)投标期间未被招标人或其上级管理公司列为不合格供应商名单的。

3.5其他要求:

(1)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2)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包组投标或者未划分包组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3)以上要求投标人必须同时满足,所有资质文件必须真实,且与投标人主体一致。(4)投标人应提供所投产品近一年内(近一年内特指2024年11月至今)具有CMA标识的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药剂检验报告(检测指标包括但不限于附件二的主要质量技术指标要求)。如国家有相关强制性规定的,投标人须满足所有相关强制性规定,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5)投标人须有质量品质管控及化验检测方案,并具备质量品质管控能力及出厂检测报告指标检测能力,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实验室设施、对应的检测人员、检测指标、检测设备及检测方法等。如投标人不具备自有实验室,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检测,须提供委托单位的合同或协议以及相关设施条件。

(6)投标人提供运输能力证明材料(包含自有车辆证明或租赁合同等文件),确保货到现场不中断。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凡满足本公告规定的投标人资格要求并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25年12月12日17时30分(北京时间,下同)前,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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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张晟

手 机:13621182864

邮 箱:zhangsheng@zgdlyzc.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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