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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环保能源(南京)有限公司飞灰螯合剂采购招标公告

光大环保能源(南京)有限公司飞灰螯合剂采购招标公告(招标编号: HBNYGC-GZ-2025-1296)

招标项目所在地区:江苏南京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为光大环保能源(南京)有限公司飞灰螯合剂采购,项目业主为光大环保能源(南京)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自企业单位资金,招标人为光大环保能源(南京)有限公司。招标代理机构为光采招标(深圳)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货物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地点:

包组 项目公司 项目地址 供货日期((实际开始日预估螯合后飞最低投加比例 期,以合同签署为准) 灰出厂量(吨) (%)
包组1 光大环保能 源(南京) 有限公司 江苏省南京市江 宁区江宁街道静 脉产业园1号 2026年1月1日- 2027年12月31日 91000 3

备注:关于整合剂投加比例要求见本招标文件附件二《螯合剂招标供货要求及技术规范书》,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技术标一、投标材料质量标准的详细描述中提供符合要求的响应材料。

2.2项目规模: 详见本章2.1项

2.3交货期: 详见本章2.1项,由招标方根据实际需要提前2天向投标人发出通知,投标人在招标方所通知的时间内,将按招标方通知交付的数量运送至现场交货。:

2.4招标范围:本次招标为南京区域管理中心南京能源飞灰螯合剂集中采购,各项目飞灰螯合剂使用量及服务期见本章2.1项,各项目最终供货量以合同期内招标方实际使用量为准。招标项目划分为含6个包组,包组1为南京能源共1个项目螯合剂供货。本次投标人中标之后分别与各个项目公司签署供货协议。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资质要求:

(1)投标人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法人资格。

(2)投标人具有投标产品的供货能力、能满足招标的运输、装卸、验收、检验、维修及售后服务等要求;

(3)投标人必须为螯合剂的制造商,需提供已投产的独立生产的能力证明:

1)生产资质与合规性证明

①生态环境部门出具并加盖公章的有效环境影响批复文件,具体包括:

环境影响批复文件应明确螯合剂/固化剂生产规模/能力,批复地址须与公司注册地址一致。若不一致,投标人须提供该地址为投标人合法生产地址的证明,包括但不限于该地址产权证明、非投标人产权情况下的租赁合同(租赁期限须涵盖本次招标的服务期限);

②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的有效排污许可登记或许可证截屏信息。

2)生产与供货保障能力证明

①在环境影响批复地址须具备与飞灰螯合剂生产相关的场所、设备、仓储设施。须提供投标前的实景照片,不得为设计图或其他合成图片;须提供主要生产设备型号、数量、产能(年产能以环境影响批复文件中核定意见为准)等,说明月度平均产能能保障所投包组月度供货保障需求(见表1);

②具备切实履行责任的人员。须提供投标人所在地社保、医保管理中心鉴章出具的投标人投标之月前连续6个月的依法缴纳社保与医保证明,参保人数应不低于5人(涵盖管理、生产、供货、服务等必要环节);

③具备产品运输能力。须提供运输资质证明(投标人自有运输车辆须附相关的证明文件,租赁运输车辆须提供租赁合同的复印件及第三方运输公司的资质)。

若投标人未按3.1要求完整提供以上资质证明材料,或提供的证明材料不符合以上任意一项要求,将被视为不符合本次招标要求,投标无效。

3.2财务要求:

投标人具有一定的资金垫付能力,银行资信记录和财务状况良好,不得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情况。

3.3业绩要求:

投标人自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前三年(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至少具有1个已履约(正在履约或者履约完成)的螯合剂供货业绩,业绩应为应用达标的螯合剂供货业绩。投标人与同一采购方就同一用户项目签订的采购合同,仅视为1个业绩;投标人与同一采购方就不同用户项目签订的采购合同,按实际应用公司数量认定独立有效业绩,单个公司业绩不重复累计。单个业绩对应的履约期,由其相关合同约定的、本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前三年内已履约时段组成。投标人须同时提供业绩的以下有效证明材料,以证明其符合本次招标业绩要求:

(1)螯合剂供货合同扫描件。内容须包括合同封面、关键内容页(须体现标的物及参数)、合同盖章页等。

(2)上述业绩至少连续三个月的实际供货量证明材料,且每月实际供货量之和不低于投标对应包组单月供货保障需求(见表1)。须提供至少连续三个月的供货量汇总表及其对应的供货入厂称重计量单据(如过磅单)照片。单据须清晰标注货物名称、进场时间、称重计量结果等信息,且单据或与其关联的投标人发货单/送货单须有购买方相关负责人签字;若为电子单据,须加盖购买方公章或其相关管理部门印章。未提供入厂称重计量单据、仅提供投标人发货单/送货单(含已签字、盖章的情形)或提供的入厂称重计量单据不符合上述签字/盖章要求的,均视为无效证明材料。

入厂称重计量单据的称重之和须与投标人提供的供货量汇总表数据一致。若不一致,以有效入厂称重计量单据的称重汇总数据为准。

表1各标段螯合剂供货保障需求

序号 项目公司 螯合剂月度需求预估量(单位:吨/月)(根据螯合后螯合剂供货保障需求(单位:吨 飞灰预估量及最低投加比例要求预估)
包组1 南京能源 /月)(月度需求预估量的2倍) 115 230

说明:以上供货保障需求,基于应急处置、恶劣天气等情况,为保障飞灰螯合连续稳定运行而确定。

(4)第三方检测合格证明

投标人提供的第三方检测合格证明须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①提供一个业绩的稳定化飞灰浸出液污染物、飞灰螯合车间/飞灰暂存间的恶臭污染物浓度第三方检测报告各一份(报告签发日期须为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前三年内,且处于该业绩对应的履约期内);②上述第三方检测项目的检测依据与执行,须符合检测时期国家现行的对应项目检测技术规范;报告的项目与结果,须分别符合《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相关要求。若任意一项检测不符合本项要求,相关检测报告将被视为无效;③第三方检测机构的有效检测资质证明文件。若投标人未按3.3要求完整提供以上业绩证明材料,或提供的证明材料不符合3.3业绩要求的任意一项要求,将被视为不符合本次招标要求,投标无效。

3.4信誉要求:

(1)未被“信用中国”网站(https://www.creditchina.gov.cn/)列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2)未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列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3)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在投标期间内未被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shixin/)
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或限制消费名单;(4)未被国家税务总局(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c101249/n2020011502/index.html)收录
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5)未被中国光大环境(集团)有限公司或其下属公司列为黑名单的;(6)投标期间未被招标人或其上级管理公司列为不合格供应商名单的。

3.5其他要求:

(1)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2)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包组投标或者未划分包组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3)以上要求投标人必须同时满足,所有资质文件必须真实,且与投标人主体一致。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凡满足本公告规定的投标人资格要求并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25年12月5日17时30分(北京时间,下同)前,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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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张晟

手 机:136211828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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